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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概述

来源:钮旅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签订转让合同、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办理转移变更登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所有权需经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如下:

1、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3、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范围和转让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等。在转让过程中,需遵循一系列程序,如申请、审批、公示、签订合同、过户登记等。申请人需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必要的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转让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价格等内容,并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登记。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包括签订合同、转让附着物所有权、办理登记等。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应签订合同,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并办理过户登记。转让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等范围,需遵循申请、审批、公示、合同签订、过户登记等程序。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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