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3、对受过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军婚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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