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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范本)

来源:钮旅网
编号 XYZD***—2008—*** 版次

A **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江苏兴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监理部

目次

**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职责1

4 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1

4。1 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制度1 4.2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2 4。3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2 4.4 监理安全培训制度4

4。5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4 4.6 监理安全例会制度5 4.7 安全大检查制度5 4.8 安全巡视检查制度5 4。9 安全旁站监理制度6 4.10 监理安全检查签证制度8 4.11 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9 4.12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审查制度10 4.13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10 4.14 生产办公车辆管理制度11 4.15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11 4.16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制度12 4.17 单位工程动工条件审查制度12

4。18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监理制度13 4.19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制度13 4。20 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制度14

4。21 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制度14 4.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14

4.23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15 4。24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监理制度17 4。25 工程质量旁站监理制度20 4.26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20

4。27 工程整改通知及复验制度20 4.28 创优策划研讨会制度21 4。29 定期质量讲评制度21 4。30 工程施工样板引路制度21

4.31 质量问题纠正和预防措施制度21 4。32 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22 4。33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22 4。34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制度23 4。35 合同管理制度23 4。36 信息管理制度23

4.37 现场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24

**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监理部,确保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工作的有效落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制度—苏电生[2005]1926号;

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等7个指导文件-国家电网基建质量[2007]号; 兴源监理公司三标一体程序文件、标准工作程序。 3 职责

项目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并批准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负责组织、检查监理部全体人员落实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分工落实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并形成相关记录。 4 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

4.1 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制度

4.1.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令法规,杜绝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杜绝“三违” (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操作性违章),提倡安全文明施工。

4.1.2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

4.1.3 协助业主组建工程的“现场安全委员会”,并正常开展工作。 4.1.4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与业主签定“安全承包协议书”.

4.1.5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等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必要时实行旁站监理和跟踪控制。

4.1.6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体系的运作,人员、机械、安全措施、施工环境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下达停工令。

4.1.7 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施工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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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审查承包商报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证件的有效性,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 4.1.9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商做好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两费的落实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4.1.10 督促和检查施工承包商按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安全规程要求做好对爆炸物品管理。

4.1.11 督促施工承包商结合工程实际,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及施工队(班)周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1.12 审定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资质,督促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指导、教育、考核,防止以“包”代管。

4.1.13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暂停通知”,并按有关程序上报.督促承包商认真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1.14 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签发“安全整改通知单\"送承包商按“三定”原则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做好信息反馈。

4.1.15 在月度工程协调会上,检查施工安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做好预测、预控。

4.1.16 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1.17 通过监理月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向业主及监理合同签订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4.2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

4.2.1 编制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应的监控(预控)措施。

4.2.2 依据《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2.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2.4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记载每个检查签证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的图像资料,并进行跟踪控制。 4.2.5 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手段,对进场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外包(分包)队伍资质及施工合同与安全协议、特种作业人员等报审材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监督、跟踪和闭环管理,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4.3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

4.3.1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a)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职业

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b)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c)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

减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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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

成果,成绩显著的;

e)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f) 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

4.3.2 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班子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

4.3.3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4.3.4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和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3.5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4.3.6 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4.3.7 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

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

撤职处分。

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

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4.3.8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

告处分,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

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3.9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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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

予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

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4.3.10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的电力公司专题

汇报“说清楚”,并处企业3—5万元罚款。

f)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罚款。工程项目一年内发生

2次人身死亡事故,对其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g)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水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死

亡人数超过职工的万分之四,对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4.3.11 对企业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4.3.12 施工企业对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a) 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b) 对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责任者,一般火灾事故和一般交通事

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c) 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d) 对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

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e) 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的处

分;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f)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

4.4 监理安全培训制度

4.4.1 新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监理部安全手册,并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

4.4.2 不经过“安全手册”学习和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4.3 进入各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接受该工程业主的安全主管,结合本工程安全特点的学习与培训。

4.4.4 每半个月应进行一次工地安全短会,目的是提出隐患,进行整改,并学习本公司各施工现场有关安全问题的通报。

4.5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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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工程项目监理部成立后,应在工程开工前就《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贯彻实施办法和检查计划》、《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策划》、《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措施策划》、《监理应急预案》、《安环监理实施细则》、《两型一化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平行检验方案》、《安全旁站监理方案》、《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监理机构规章制度》等文件进行监理部安全技术交底。

4.5.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贯彻实施办法和检查计划》、《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策划》、《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措施策划》、《监理应急预案》、《监理机构规章制度》等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交底,监理部应做到全员参与。

4.5.3 《安环监理实施细则》、《两型一化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平行检验方案》、《安全旁站监理方案》、《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等监理文件由文件编写人进行交底,监理部相关人员均应参加并接受交底。

4.5.4 其中《监理规划》应在工地会议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向相关工程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并将交底内容写入会议纪要中。

4.5.5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形成书面交底记录,交底人、被交底人均应在交底记录是签字.

4.6 监理安全例会制度

4.6.1 为了做好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项工作,做好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在本工程中实施监理安全例会制度。

4.6.2 监理安全例会制度由监理部组织召开,建设单位、各施工单位应参加会议。

4.6.3 监理安全例会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一般在每个月月末实施。

4.6.4 监理安全工作例会,应对本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总结,指出本月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找出下个月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对下个月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4.6.5 监理安全例会中提出的问题,监理部应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及时报监理部进行验证,实施闭环管理。

4.7 安全大检查制度

4.7.1 为了做好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在本工程中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制度。

4.7.2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由建设单位或监理部安全监理人员组织进行.

4.7.3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原则上每月组织检查一次,一般在每个月月末进行。 4.7.4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可结合监理安全例会进行.

4.7.5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单位向责任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进行闭环处理。

4.7.6 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工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及时报监理部验证检查,实施闭环处理。

4.8 安全巡视检查制度

4.8.1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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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巡视的程序和要求:

a)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项目部的危险点辨识和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

划等文件进行巡视。

b) 巡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及时在《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记录表》(附

表4)中记录现场存在的问题和监理有关措施;对整改不力、以及需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c) 总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状况。 4.8.3 施工安全监理巡视的主要内容是:

a) 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到岗和履行职责情况;检查消缺整改情况。

b) 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策划方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班前

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的落实情况。

c) 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

楼板、屋面)、高处作业等安全防护措施,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防护)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d) 检查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e) 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煤气中毒措施。 f) 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4.9 安全旁站监理制度

4.9.1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4.9.2 安全旁站的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

a) 变电站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主变及大体积混

凝土基础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和升降机安装拆卸等.

b) 变电站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钻芯检查、干燥及局

放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在10kV及以上时),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等。

c) 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d) 输电线路工程: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特

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组塔阶段—超过80米的高塔组立,特殊地形铁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导引绳通过通航江河、铁路、高速公路跨越架,导引绳通过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特殊施工方式展放导引绳等。

4.9.3 安全旁站的程序和要求

a) 在工程开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将需要旁站的工序或部位通知施工单位。

b) 在安全旁站项目开始进行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明

确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

c) 施工单位在进行危险项目作业前,必须做好施工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并将交底记录

报监理单位备案。作业时,有关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到岗到位.

d)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安全旁站时,应重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时,

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序、有效运转,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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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管理人员是否对危险作业项目进行了有效地管理、指挥和监督,并应及时做好安全旁站记录。

4.9.4 变电站工程安全旁站要点

a) 施工单位安全员应对监理安全旁站项目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施工涉及的特殊工种必

须持证上岗;当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物件或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临近带电体较近时,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吊装;在进行变电站临近带电体作业、带电搭设跨越架(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导引绳通过通航江河、铁路、高速公路跨越架、不停电跨越架时,应指派专人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护,其中临近带电体作业时,带电设备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导引绳通过通航的河流时,在施工期间应请航监部门派人协助封航;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对施工机械作业进行指挥或监护;在进行较大范围协同作业时,施工必须保持畅通的通信联络,应由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b) 施工危险区域应采取安全围护、安全警示围挡等针对性措施,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

险区域;安全围护和安全警示围挡范围应满足安全施工作业需要。 c) 施工作业方法、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应符合设计、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相关的专项安全规程要求。

d) 高边坡及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基深坑基础掏挖时,开挖出来的土方,应及时运走或

堆放在基坑外塌方影响范围以外;当基坑土质与地质报告或施工方案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边坡坡度,必要时采取降水或支护措施,以防止基坑塌方;当进行基础掏挖时,基坑边坡的土质及强度必须满足掏挖要求,同时,应有专人对掏挖部位进行安全监护。

e) 在进行变电站基坑开挖放炮、输电线路重要爆破炸药装填时,还应做到炸药装填量

及装填方法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值;防飞石措施、放炮、哑炮处理等应符合施工方案以及《爆破安全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f) 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监理还应对模板及其支撑系统进行检查,对混凝土浇筑分层

方法、混凝土堆料等进行检查,防止因此造成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失稳;对高处作业、临边作业现场防坠落及安全围挡措施进行检查,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到位。

g) 在进行大型吊装设备装拆、大型构件吊装、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超高、超

宽、超长物件装卸及吊装时,机械型号应与施工方案一致;吊点位置、吊索型号、吊索角度和捆绑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厂家规定或施工方案要求;在进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时,应尽量做到各台起重机钢丝绳保持垂直、升降行走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不超过各自的允许重量,如做不到时,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 h) 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时,应特别注意脚手架装拆顺序、配件传递和运输等必须

符合有关规定。

i) 临近带电体作业时,作业区域应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并进行必要的警示、围护;

上下传递物件必须采用绝缘绳索.

j) 高塔组立前,应特别关注天气及风速,当天气条件不适宜时不得进行立塔作业;施

工中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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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带电搭设跨越架(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跨越架与被跨越电力线路之间的安

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跨越架顶面的搭设或拆除,应在被跨越电力线停电后进行。

l) 导引绳通过不停电跨越架时,导引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必须做好严密地防触电

措施。

m) 主变压器钻芯检查,应在设备厂方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钻芯检查人员应穿洁净、

无扣、无口袋工作服和耐油靴,所携带的工具、物品应清点登记,防止遗留在器身内。

n) 主变压器干燥处理应应制订专项技术措施,并实施交底;干燥现场不得有易燃物品,

并配备充分的消防器材;干燥处理前变压器外壳应可靠接地;真空热油干燥时变压器外壳、绕组应可靠接地;采用短路干燥时,短路线应连接牢固;采用涡流干燥时应使用绝缘线;干燥时应有专人检查记录,防止局部过热. o) 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及主变局放试验时,非被试端子及相邻设备应做好接地,试

验时间和电压应符合规程规定,防止因试验时间和电压超出规定而损坏设备;试验前,应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试验过程中,重点检查试验时间和电压是否符合规程规定,主变的局放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4.10 监理安全检查签证制度

4.10.1 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4.10.2 安全检查签证范围:

a) 重要设施:变电工程的大中型起重机械(塔吊、各类汽吊)、重要脚手架、卷扬机、

提升系统(井字架)、改扩建工程安全围栏、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危险品库房等和线路工程的重要跨越架等。

b) 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 4.10.3 安全检查签证的程序:

a) 施工单位对需要进行签证的设施应在安装完成并自检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记录文

件。其中塔吊需报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格准用证明。 b) 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书面记录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对现场设施、条件按照相关规程

规范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c)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项目监理部检查确认后,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d) 安全监理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签证记录表\"(附表2),施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签字

确认。

e) 重大工序转接前,施工单位需对上道工序进行安全验收,形成安全验收书面记录,

监理单位明确是否具备下道工序安全施工条件。

4.10.4 安全检查签证的主要检查内容:

a) 塔吊: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检测合格证明,塔吊操作人员必须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且在

有效期内,塔吊应挂设合格证,并具有齐全的操作规程.

b) 各类汽吊:应有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临近带电体作业前必须做好接地,操作人

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c) 重要脚手架见相关技术规程。

d) 卷扬机、提升系统(井字架):需有合格证或维护保养记录,转动机械和传动装置

的外露部分应装设可靠的防护罩、盖或栏杆,操作人员应有可靠的防护棚且视线清晰,使用前接地可靠,钢丝绳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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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改扩建工程安全围栏:必须将施工区域与带电设备明显隔开,围栏上每侧应至少悬

挂一个面向施工人员的”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

f) 施工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 施工用水:应尽量达到饮用水标准,管道无泄漏,有通畅的排水设施.

h) 危险品库房内不同的危险品:必须设置不同的库房,库房间距不小于6米,库房由

专人负责,外设合格的消防器材。

i) 重大工序转接: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安全检查签证工作。

4.11 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

4.11.1 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4.11.2 文件审查的范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方案,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等安全性能证明文件,分包商资格,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

4.11.3 文件审查的程序:

a) 施工单位应完成本单位文件审查的完整手续。手续齐全后,施工单位按要求填写相

应的文件报审表,并及时报监理审查。 b) 监理项目部在收到报审文件后,应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进行审查并就文件内

容提出监理审查意见,重要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监理项目部应及时填写“施工文件审查记录表”(附表1)。

c) 如报审文件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并对施工单

位整改后的重新报审实施闭环管理。

4.11.4 文件审查的内容:

a)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批准的手续必

须齐全;安全技术措施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建筑和施工设备布置、临时道路、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消防等符合《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

b)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临时用工管理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c)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满足电

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施工单位对需要进行安全验算的施工工序是否进行了正确验算;需报监理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杆塔组立及架线、季节性施工方案、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d) 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办公、宿舍、食堂、

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必须满足《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其它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设施的数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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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对象是否包括了所有作业活

动、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作业场所内的设施以及其他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活动。对危险源采用的方法应合适,并根据其危险程度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危险源控制措施。

f) 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审查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审查

应急救援预案中是否涵盖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可能出现的紧急事件;审查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全面、演练是否具有针对性、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g) 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方案:审查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方案是否与工程总平

面布置相适应,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审查施工临时用电缆、线敷设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各项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h) 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等安全性能证明文件:审查大、中型起

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审查现场施工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i) 分包商资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安全资质证书等是否能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业绩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12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审查制度

4.12.1 特殊工种指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程作业人员。

4.12.2 施工单位特殊工种在开始进行作业前,必须将其特殊工种上岗证报监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作业。

4.12.3 监理在进行特殊工种上岗证审查时,应主要审查上岗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年限进行看检,证件是否在看检有效期内等。

4.12.4 特殊工程在进行作业时,监理有权对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随机抽查,以确认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13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4.13.1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和企业或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

4.13.2 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网分公司报告。

4.13.3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报告。其中特大、重大机械事故应由电力公司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4.13.4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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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生产办公车辆管理制度

4.14.1 驾驶员必须严格、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操作规程,自觉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及时掌握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通令、通告,认真学习掌握《道路交通法》并严格执行。

4.14.2 车辆,由专职驾驶员持照驾驶,严禁驾驶人员驾驶与驾照不符车辆,严禁驾驶人员将车辆交非车辆驾驶人员或无照人员驾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14.3 始终保持安全行车警觉,每次出车前必须例行做好灯光、喇叭、油、水、电、传动、方向、制动、轮胎气压等安全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出车。

4.14.4 车辆驾驶人员平时必须做好车辆例保和每月一次车辆安全自查工作,并认真作好车辆检修记录、配件更换记录、发动机机油和齿轮箱油等润滑油更换记录、车辆查车记录等台帐,保持车辆完好率.

4.14.5 驾驶员上班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开车,不带情绪开车;严格控制车速,各类路况的车辆速度:高速公路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省级公路60—80公里/小时;其他等级公路,以路标为准。

4.14.6 严禁人员超载,不得搭载与工作无关人员.

4.14.7 车辆发生任何性质、责任的安全行车事故,必须及时报公司办公室,坚持按“三不放过”原则,即:“不分析原因不放过,不明确责任不放过,不定出纠正措施不放过”进行处理。

4.14.8 车辆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按车管有关规定对车辆年检、大修、安检、报废、转让等实行统一管理。

4.14.9 驾驶员应详实填写每次行车任务情况,及当天车辆行车公里数和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监理部每月对车辆行车记录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4.14.10 车辆在规定年检时间,应作好用车时间调整,按时参加车辆年检。

4.15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4.15.1 制定监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手段。 4.15.2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及有关支持性文件;审查相关实施方案、细则,检查施工记录。

4.15.3 审核施工承包商的开工报审,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报业主批准后发布开工令。 4.15.4 审核施工承包商需要调整、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4.15.5 审核施工承包商选择的试验室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确保工程试验的真实、有效。 4.15.6 参加进口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4.15.7 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对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整改或撤出现场。 4.15.8 参与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测量放线,复核确认其测量成果。 4.15.9 根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采用巡视、检查、旁站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施工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审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确认。 4.15.10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及时与业主联系,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单\",责令停工整改,并检查确认整改结果.

4.15.11 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15.12 组织220千伏(受委托500千伏)工程的阶段验收(中间验收),督促施工承包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复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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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3 向业主提出验评合格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并配合做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15.14 组织自检合格后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提出进行竣工验收的申请. 4.15.1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依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参与调查处理。会同承包商分析、处理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意见报项目法人备案.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法人,参与/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向业主提交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4.15.16 督促施工承包商切实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和技术监督的各项要求,协助业主做好工程的设备质量管理 。

4.16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制度

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确认下列内容已经审核通过: 4.16.1 如果发生分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已认可; 4.16.2 技术文件满足开工要求,并经过会审和交底;

4.16.3 施工组织设计、工技术方案措施(调试方案)审批完毕并完成交底; 4.16.4 现场环境满足开工要求,安全措施有效并得到落实; 4.16.5 进场工程材料已经过见证取样和报验通过;

4.16.6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专题论证,审定后予以签认;

4.16.7 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已到位;

4.16.8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和管理制度已经考察确认,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已经明确;

4.16.9 特殊工种人员已确认;

4.16.10 主要施工机械已就位并已完成作业前的检查和试验; 4.16.11 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已经检验确认;

4.16.12 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已明确,质量记录已准备就绪; 4.16.13 如属下游工程,上、下游交接验收已通过。

4.17 单位工程动工条件审查制度

4.17.1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确认下列内容已经审核通过。 4.17.2 如果发生分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已认可; 4.17.3 技术文件满足开工要求,并经过会审和交底;

4.17.4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措施(调试方案)审批完毕并完成交底; 4.17.5 现场环境满足开工要求,安全措施有效并得到落实; 4.17.6 进场工程材料已经过见证取样和报验通过;

4.17.7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专题论证,审定后予以签认;

4.17.8 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已到位;

4.17.9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和管理制度已经考察确认,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已经明确;

4.17.10 特殊工种人员已确认;

4.17.11 主要施工机械已就位并已完成作业前的检查和试验; 4.17.12 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已经检验确认;

4.17.13 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已明确,质量记录已准备就绪; 4.17.14 如属下游工程,上、下游交接验收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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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监理制度 4.18.1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受控,在工程开工前充分了解工程设计意图,提前发现施工图纸中的问题,在本工程中实行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监理制度. 4.18.2 在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和设计交底前,由工程建设单位将组织将施工图纸交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给有关单位预留足够的熟悉图纸的时间。 4.18.3 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或由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组织进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均应参加会议。

4.18.4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将本次交底的图纸的设计意图、设计思路、施工中就特别注意的事项等向与会单位进行交底。

4.18.5 在图纸会审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纸,并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就图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了解的事项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图纸会审时一并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人员进行明确和解答. 4.18.6 在施工图纸会审中,凡涉及到设计变理的事项,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出具工程设计变更单,施工作业中,应以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单为施工依据。 4.18.7 在设计交底中,设计单位应就本次交底的施工图纸中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说明.

4.18.8 监理可在会议中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建议.

4.18.9 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由监理部负责整理分发。

4.19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制度 4.19.1 在报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同时,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体系。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在报审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4.19.2 工程项目开工前一般安排一次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审查,时间跨度在一年以上的,每年审查一次(工程项目开工当年除外);

4.19.3 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或情况时,应增加一次审查:

a) 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b) 承包单位管理出现混乱,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下降或安全事故/未遂事故频发; c) 建设单位要求。

4.19.4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管理体系采用全面集中审查方式; 4.19.5 年度例行审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

4.19.6 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异常事件后的审查,采用有针对性的专项审查。 4.19.7 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a)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b)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c)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4.19.8 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方法

a) 审查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机构是否落实,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相应

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项目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技术责任制.

b) 主要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是

否和工程项目的实施相适应。审查依据参见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相关章节。

c) 审查项目经理、专职质检人员、安全员、试验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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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制度

4.20.1 根据合同到货时间,编制现场验收交接工作计划及验收交接办法。

4.20.2 设备材料到货后,组织有关单位按“验收交接办法”进行验收,并填写好有关记录;发现有质量及其它问题,做好相关的文字记录,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并监督责任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4.20.3 跟踪、检查施工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台帐及材料使用跟踪记录.

4.20.4 验证工程原材料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的厂家试验报告,确认无误接收。 4.20.5 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见证取样,送相关的试验室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和汇总。

4.20.6 监控材料、设备的存放保管条件,检查承包商的物资台帐及保管领用制度,要求厂家根据设备的特点按不同环境存放,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物资的安全性。 4.20.7 定期对材料、设备的存放进行检查,保证物资的存放质量.

4.20.8 见证承包商现场试配的配制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允许现场施工。

4.21 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制度

4.21.1 为了确保进行工程试验、检测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在本工程中实施试验室资质认可制度。

4.21.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填写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报审表,将试验室资质文件报监理审查备案。

4.21.3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报审表的主要附件应包括:

a)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b)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c)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4.21.4 监理在进行试验室资质文件审查时,应重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拟委托的试验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是否通过计量认证; b) 试验资质范围是否包括拟委托试验的项目; c) 试验设备计量检定证明。

4.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4.22.1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技术质量保证部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公司进行审查。

4.22.2 当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时,公司一般不单独组织审查,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与技术质量保证部沟通后,公司派有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审查会议。

4.22.3 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公司审查或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审前,必须按《Q/501—206。009-2005 施工组织设计、调试大纲、作业指导书审查工作程序》和《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5。2.3的规定,施工单位完成自审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4.22.4 施工组织设计无论是否报送公司审查,审查意见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22.5 对于多标段平行发包的工程项目,当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时,无论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均必须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前,由公司组织对相关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4.22.6 项目监理部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时,必须选择适当人员进行审查,否则应与技术质量保证部进行沟通,由技术质量保证部选派相应专业人员参与监理部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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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 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不削弱施工单位对其审批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中的各项施工技术责任制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其报审申请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电电网[2003]168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完成对安全施工措施和必要的专家论证审查的要求。

4.23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4.23.1 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4.23.2 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4.23.3 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4.23.4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4.23.5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23.6 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4.23.7 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23.8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公司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4.23.9 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4.23.10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4.23.11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 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分

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b) 监理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c) 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

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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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2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23.13 劳务分包商不能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4.23.14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4.23.15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4.23.16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4.23.17 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4.23.18 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a) 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

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b)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

业资质\".

c) 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

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4.23.19 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施工承包商应与其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4.23.20 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4.23.21 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

4.23.22 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23.23 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4.23.24 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4.23.25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4.23.26 施工承包商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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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4.23.27 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建立各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4.23.28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应按施工承包商的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

4.23.29 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4.23.30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4.23.31 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4.23.32 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4.23.33 分包商资质的审查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4.23.34 审查分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4.23.35 审查报审材料中分包商是否明确拟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等,分包商是否具备承担所分包的工程的能力等。 4.23.36 对拟选的分包商进行考察、审查其工程经验、工程信誉、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等情况.

4.23.37 审查拟签的分包合同是否与施工总包合同相抵触。

4.23.38 审查结束后,完成资质审查的结论,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并报业主备案。

4.24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监理制度

4.24.1 变更是指输变电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环境等外部条件以及技术方案等内部条件发生改变,导致工程项目前期、进度计划、设计文件、现场施工和物资供应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变更,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变更、进度计划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变更、物资供应变更等.

4.24.2 项目前期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未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且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之前,其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等发生改变,确需对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做相应调整的变更。

4.24.3 进度计划变更是指输变电工程对照省公司基建部下发的电网基建工程进度安排表,由于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开工和投运计划,确需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变更。 4.24.4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正式提交施工图成品文件至工程投产后一年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变更。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的改变或建设单位需求产生的变化。 4.24.5 现场签证变更是指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或发生无法预见的情况等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施工单位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现场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产生的变更.

4.24.6 物资供应变更是指报送的物资需求计划经省公司审核定稿后,在招标前、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三个阶段发生的变更,主要包括物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交货期等变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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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7 工程变更应本着事前控制、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实施方便的基本原则,将工程变更控制在施工之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各种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4.24.8 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程度和预算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本规定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规模、标准等原则意见的设计变更,或单项变更预算增减超过 30 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4.24.9 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省公司或市公司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因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联系单,不列入省公司或市公司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设计变更单和设计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4.24.10 监理单位负责在项目开工前制订具度对形成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闭环管理。 4.24.11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提交省公司、市公司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

4.24.12 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 4.24.13 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相应的设计联系单.

4.24.14 各参建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经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市公司在 15 日内审核确认,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市公司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备案. 4.24.15 各参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经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市公司在1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公司.省公司审核确认后,10日内下达批复意见,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市公司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备案. 4.24.16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公司或省公司依次签署确认,紧急情况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直接签署执行,但应在 15 日内补办签署意见。

4.24.17 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工程费用变化额,必要时应提出变更附图。涉及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必须附有工程量明细、图纸和预算书。

4.24.1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4.24.19 工程竣工后,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设计单位负责出具的竣工图上得到完整真实的体现。相关单位均应将设计变更文件及时归档。

4.24.20 设计变更未按本规定履行手续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4.24.21 现场签证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预算费用分为一般现场签证变更和重大现场签证变更。本规定中的重大现场签证变更是指单项签证预算费用增减超过10万元的现场签证变更;一般现场签证变更是指除重大现场签证变更以外的现场签证变更。

4.24.22 现场签证变更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并对现场签证变更的内容、施工期限、施工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实行闭环管理。 4.24.23 现场签证变更工作流程包括现场签证变更的提出、批准和实施。 4.24.24 施工单位根据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变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相应的工程联系单。

4.24.25 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变更应详细列清签证内容,并应附有签证前后现场情况的简图,及签证内容的施工预算。项目监理部负责审核现场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报市(县)公司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重大现场签证变更应提供多个合理变更方案供建设单位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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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6 项目监理部应判断现场签证变更不影响相关的设计技术方案,如有影响,应按设计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4.24.27 一般现场签证变更由项目监理部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县)公司审查,由市(县)公司基建管理部门10日内批准。重大现场签证变更经项目监理部审核后,报市(县)公司组织审查,由市(县)公司分管领导10日内批准。现场签证变更应由监理单位、市(县)公司依次签署确认,紧急情况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直接签署执行,但应在 10日内补办签署意见。

4.24.28 现场签证变更工程量的单价以施工合同中对应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为依据,对于没用对应工程量清单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单价,提交项目监理部和市(县)公司审核批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现场签证变更预算书。项目监理部负责审核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单价,审核无误后报市(县)公司复审。

4.24.29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变更申请,不得故意拖延晚报,造成既成事实.项目监理部和施工单位应随时完成现场签证变更的原始数据的测量复核,7日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审核及签证确认工作,不得拖延工程进度。

4.24.30 项目监理部应对现场签证变更前后的现场原始数据进行旁站见证,并及时签证确认。市(县)公司对于没有监理签证确认原始数据的现场签证变更一律不予批准确认。 4.24.31 市(县)公司应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部进行诚信度评价和工程审核量考核,并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相关处罚条款。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变更工程量和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如存在虚报现象,除扣除虚报费用外,市(县)公司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如实的进行工程原始数据测量、工程量签证、变更工程单价报告回复和确认、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否则按监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4.24.32 物资供应变更(包括取消、增加和修改)发生在招标前、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中,均必须从物资需求计划源头进行变更。由市公司填写“物资需求变更申请表”和“物资需求变更明细表\",并详细说明发生变更的原因,经市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招投标管理中心。

4.24.33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物资供应变更申请,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a) 招标前物资变更,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变更后的需求计划进行招标.

b) 合同签订前物资变更,“物资需求变更申请表”和“物资需求变更明细表”须经项

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复核并进行处理。对需改变中标人等实质性招标结果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组织招标,并收回原中标通知书;对不改变实质性招标结果的变更,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本项目招标结果或近期可参照执行的招标结果拟订变更方案,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收回原中标通知书,重新下发中标通知书,省电力物资公司按变更方案和重新下发的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c) 合同履行中的物资变更,“物资需求变更申请表”和“物资需求变更明细表\"须经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复核并进行处理.对属于物资数量增减的变更,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本项目招标结果和合同拟订变更方案,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变更通知书给省电力物资公司,作为合同变更、物资到货验收和结算的依据。对物资规格型号调整等重大变更,原供应商不能供货的,取消原合同并重新组织招标。

4.24.34 市公司应加强对物资供应变更的控制,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变更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对非建设环境变化、技术方案调整等外部原因变更给公司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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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工程质量旁站监理制度

4.25.1 旁站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检查和督促施工人员按标准、规范、图纸、工艺进行施工并认真执行“三检制” (自检、互检、专检).。 4.25.2 旁站监理时,应认真做好质量记录和取样分析.

4.25.3 旁站监理必须在施工点现场持续进行监理,必要时可轮流旁站,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4.25.4 旁站监理发现不合格品时,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处理,直至合格。

4.25.5 工程施工进行到旁站监控点时,监理人员对上道工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旁站监理.

4.25.6 旁站监理结束后,应及时完成旁站监理记录,并按程序审核、整理归档。

4.26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4.26.1 施工承包商在完成隐蔽工程的工作后,先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包括:班组自检、工地复检、项目部验收,符合要求,填好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内部验收签证齐全,整理好相关技术资料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提前24小时,向监理承包商报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验申请后,应立即对报验资料进行审核,若报验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报验申请上签署意见后及时退回承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按规定重新报验. 4.26.2 监理工程师审核报验文件符合要求后,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现场按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4.26.3 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并不免除承建单位应当承担的施工质量责任.

4.26.4 未经检查验收确认,施工单位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因此而延误工期或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商自负。监理承包商、项目公司验收后在24小时内未提出问题或未签字确认,则施工承包商认为验收已确认合格。

4.26.5 各级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定和校准合格的检验测量器具,严格按照标准实测实量。 4.26.6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签证不得隐蔽。

4.26.7 对地基验槽等隐蔽工程验收,要协同建设单位、设计代表一同验收. 4.26.8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7 工程整改通知及复验制度

4.27.1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在施工中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在本工程中抢先工程整改通知及复验制度。

4.27.2 工程整改通知主要由监理部发出,就监理在工程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认真针对性地整改,并举一反三,做好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4.27.3 当监理工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时,将发出工程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a) 监理发现施工现场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b) 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问题,需要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c) 在监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发现在问题,需要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d) 根据供电公司有关要求或在供电公司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监理进行跟踪

整改闭环的。 e) 省、网公司有关要求或在省公司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监理进行跟踪整改

闭环的。

4.27.4 施工单位在接到有关工程整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填报整改报验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附附件报监理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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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 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整改报验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监理应认真进行复验检查,在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监理应在整改报验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字认可,做到闭环管理.

4.28 创优策划研讨会制度

4.28.1 为了确保实现工程创优目标,使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能够高起点、高标准得以展开,在本工程中实施工程创优策划研讨会制度。

4.28.2 工程创优策划研讨会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4.28.3 工程创优策划研讨会主要根据工程特点、难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工程创优标准、要求、各种设施的布设等方面进行研讨,并形成工程创优规范性文件,供工程各参建单位参照执行。

4.28.4 工程创优策划研讨会,由监理汇总、整理工程各参建单位意见和建议,并终形成工程创优策划研讨会会议纪要并分发工程各参建单位.

4.29 定期质量讲评制度

4.29.1 为提高本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艺水平,在本工程中实施工程质量定期讲评制度。 4.29.2 工程质量讲评工作在工程开工后定期组织进行。

4.29.3 工程定期质量讲评工作由监理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原则上每月一次,在施工现场召开,可结合工程协调会等进行活动。 4.29.4 工程质量讲评会议之前,与会单位对近期施工项目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对施工工艺质量水平做到心中有数.

4.29.5 工程质量讲评活动主要对近期以来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工艺质量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对需要进一步提高的施工工序质量工艺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施工单位提供新的改进施工工艺的思路和建议。

4.30 工程施工样板引路制度 4.30.1 为了体现精细化施工,进一步提高本工程工艺质量水平,在本工程中实施工程施工样板引路制度.

4.30.2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针对相应项目,编制详细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应明确该工序或部位施工所要达到的工艺质量水平、拟采用的主要工艺手段、主要施工材料准备等.

4.30.3 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认真审查,重要审查其工艺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工艺质量要求,主要施工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

4.30.4 在进行施工样板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拟定的施工工艺手段和措施进行施工,并随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施工工艺提出合理体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施工工艺水平. 4.30.5 在施工样板施工完成后,监理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样板施工工艺质量进行现场评定,找出其中的不足,提出需要进一步提高的有关要求,商讨确定提高工艺质量的措施。

4.30.6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样板验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工艺进行改进,以便进一步提高工程施工工艺水平。

4.30.7 只有在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规模施工.

4.31 质量问题纠正和预防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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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监理部在编制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文件时,应根据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质量通病,编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质量通病预防措施。

4.31.2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和工程创优细则中明确工程施工常见质量问题和质量通病预防措施,并对其预防措施进行审查,做取防患于未然。

4.31.3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监理进行报验回复,监理根据施工单位报验文件对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对其报验文件进行签审认可,做到闭环处理。 4.31.4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较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应根据工程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就质量问题进行商讨,确定整改办法,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商定的处理办法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处理直到符合要求,对质量问题实施闭环处理。

4.31.5 对于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对于超出监理职权的问题,监理应向建设单位汇报,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处理。

4.32 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

4.32.1 施工单位完成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报审表式报送监理部.

4.32.2 项目监理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包括专业安全监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修改后再报审,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4.32.3 施工单位按审定的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4.32.4 施工(调试)单位按审定的重大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施工和调试.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变更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定。 4.32.5 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监理审查要点:

a) 审查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是否经过施工和调试单位相应人员的审核和批准; b) 审查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所引用的规范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

规范和标准,强制性标准或条款必须在作业指导文件中得到贯彻。 c) 审查施工组织体系中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是否

健全,能否满足施工实际的需要。

d) 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是否有针对性、有效性、合理性。

e) 施工资源配置是否确保满足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4.32.6 在审核重大施工措施(方案)时,对可能影响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应提出修改要求,对不影响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卫生、环境,但可以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可提出监理建议,供承包单位参考.

4.32.7 审核意见不论是退回再报或是监理建议都应该在相关报审表式中填写监理意见(或以附件形式)并存档。

4.32.8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台帐,填写“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审查汇总表\"和“调试方案审查汇总表”。

4.33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

4.33.1 根据里程碑进度计划,参与编制与审查一级进度计划,并颁发给相关单位。 4.33.2 负责跟踪、协调、落实一级进度计划。

4.33.3 审批并监督承包商编制和实施的二级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必要时应向项目法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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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 审查承包商的开工条件,报业主批准后下达开工令. 4.33.5 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图纸的催交、发放工作。

4.33.6 按物资供应计划和施工现场物资需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的物资供应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当物资供应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及时向业主反映情况,及时调整计划,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4.33.7 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汇报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4.33.8 每月组织、主持工程调度会(不少于一次).

4.34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制度

4.34.1 在工程变更的方案实施前,组织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并与业主、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4.34.2 工程变更单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34.3 参与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并现场作好设计变更的闭环和签证、确认工作,为竣工决算提供依据。

4.34.4 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影响主要结构功能或使用功能、超出业主与承包商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审查时应业主同意后方能办理。

4.34.5 审核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34.6 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

4.34.7 审核、审定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并与业主、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工程款支付证书,报业主进行竣工结算。

4.34.8 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

4.34.9 对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工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材料调价的签证,应严格把关。

4.34.10 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4.35 合同管理制度

4.35.1 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根据停工原因,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4.35.2 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复工令。 4.35.3 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并签署监理意见,超出授权范围的工程变更应报业主批准.

4.35.4 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商实施,对工程变更进行检查、确认、签证,实施闭环管理。

4.35.5 按合同规定,公平、合理地考虑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期和补偿费用。

4.35.6 按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误期损失赔偿费。

4.35.7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合同文件及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公平、公正处理工程索赔.

4.36 信息管理制度

4.36.1 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会议纪要,有关合同和协议,各参建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设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资料管理、工程监理总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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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 负责对设计、施工承包商等上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定期向业主提供监理月报等工程信息。

4.36.3 工程信息要及时、准确,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保工程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

4.36.4 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对于传播范围的信息内容不得泄密,确保工程信息的安全性。

4.37 现场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4.37.1 定期组织/主持召开现场协调会,研究协调施工现场包括计划、进度、质量、安全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4.37.2 协调会的主要议题:

a) 检查上次会议纪要的落实执行情况。

b) 与会各单位书面向会议汇报上月工程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下月工作计

划(包括施工、设计、物资供应、监理等)。

c)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d)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e)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索赔情况。 f) 制定有关措施,协调处理各单位提出的问题.

4.37.3 根据会议内容和协调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 4.37.4 会议纪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发后,分发给有关单位并做好发文记录。 4.37.5 跟踪、检查和落实会议纪要的内容,并形成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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