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1 【实施日期】1991.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3月16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1 / 4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 2 / 4
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
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团主持。
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团的决定,以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团常务若干人,推选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团常务召集并主持团会议。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 3 / 4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团常务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情况向团报告。
4 /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iushuan.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