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年3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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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履责规定:
(一)在获知重大信息或重要事件的第一时间,应当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持良好沟通;
(二)在公司制作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时,应当第一时间与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保持良好沟通,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要求书面提交报告的,应当及时据实提交书面报告材料给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材料的来源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按上述程序要求完成汇报工作的前提下,即证明已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及当地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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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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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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