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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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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报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提交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要求企业予以核实。工作报告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涉密事项需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工作报告由集团公司监事会统一受理。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监事会及其成员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分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于每月30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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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提交。

第月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情况,包括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资金变化、招标及诉讼等情况;

(三)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分析及其评价;

(四)企业重大风险提示等。

第九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决策的情况;

(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三)从监管角度,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四)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专项报告

第十条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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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置换、并购重组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集团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处理。集团公司监事会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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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报集团公司领导阅示。

第十五条专项报告处理。集团公司监事会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送集团公司领导阅示。相关单位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监事会,并由监事会负责反馈给监事会成员。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的专项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督审委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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