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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买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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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 (以下简称“甲⽅”)⾝份证:

⼄⽅: (以下简称“⼄⽅”)⾝份证:丙⽅(见证⼈):⾝份证:

甲、⼄双⽅本着⾃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共同遵守。

⼀.甲⽅⾃愿将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为⼄⽅,该套房屋原销售合同的建筑⾯积为 平⽅⽶。⼆.经甲、⼄双⽅协商,该房屋的总成交价为⼈民币 元(⼤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房屋销售合同更名费为⼈民币元拾元整)。

三.本协议签订之后,⼄⽅向甲⽅⽀付该房屋总成交价中的⼈民币 仟佰拾元整)作为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的定⾦。四.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续在甲、⼄双⽅签字后,⼄⽅即向甲⽅⽀付该房屋总成交价中的⼈民币 元(⼤写: 拾 万 仟五.该房屋的剩余款项⼈民币 元(⼤写: 拾 万 仟拾元整)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下发后,⼄⽅⼀并⽀付给甲⽅。

六.甲⽅保证该房屋⽆任何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在本协议签约后,甲⽅在外界发⽣的任何财产纠纷和债权债务与该房屋⽆关,如因甲⽅或等原因造成该房屋销售合同⽆法更名,甲⽅必须⽆条件将定⾦返还给⼄⽅。如因甲⽅的主观原因(如原房屋销售合同的尾款未付)造成该房屋最终的产权证⽆法办理由甲⽅负责,由此给⼄⽅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必须⽆条件协助⼄⽅办理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及办理产权证的相关事宜。该房屋办理房屋销售合同更名甲⽅代为⽀付,该房屋办理房产证所涉及的相关费⽤均由甲⽅承担。

⼋.本协议签订后,如⼄⽅中途违约,应书⾯告知甲⽅,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定⾦归甲⽅所有,但⼄⽅已⽀付给甲⽅的其他款项(不计利息)返还给⼄⽅。如甲⽅中途违约,在书⾯告知⼄⽅后,将⼄⽅已⽀付给甲⽅的所有款项包括定⾦返还给⼄⽅。如该房屋房产证下发后⼀⽉内,⼄⽅未按本协议商定的该房屋剩余款项(本协议第五条)⽀付给甲⽅,⼄⽅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以房产证下发⼀⽉后开始,甲⽅向⼄⽅催讨⽆果的情况下,每过⼀天按本协议商定的该房屋剩余款项(本协议第五条)1‰赔付甲⽅。九.附加条款:

⼗.本协议经甲、⼄双⽅签字后⽣效。协议⼀式三份,甲、⼄、丙三⽅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甲⽅(⼿印):⼄⽅(⼿印):丙⽅(⼿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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