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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施工结构设施检查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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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施工结构设施检查签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设计、加工质量,规范设计、加工、安装、检查、验收、签证流程,强化各环节过程控制,确保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型施工结构设施主要是针对桥梁工程配置的、为实现桥梁主体结构施工所需的、其整套结构设施属于非国家标准定型定点生产的围护、 承力、起重、吊装辅助结构,包括钢围堰、水上施工作业平台、施工栈桥、挂篮、 膺架、托架、现浇支架、吊索塔架、缆索吊机、拼装式吊机、现浇移动模架等。本制度也适用于其它类型工程。

第三条 大型施工结构设施未经检查验收签证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条 检查验收签证内容主要包括:大型施工结构设施完整的设计资料、 设计检算复核资料、设计方案评审资料、安拆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原材料质量检验、构(配)件制作、出厂合格证、安装质量评价、检验试验(预压、 试运行)资料、签证资料、专家评估(论证)资料等。

第五条 设计资料

1. 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设计资料应包括结构设计图纸、 原材料(配件) 规格型号清单、设计检算资料、加工制作工艺要求、加工制作安装控制要点,以及设计、复核、批准人员签字。

2. 委外设计的,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3. 项目经理部须组织对设计检算资料进行复核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检算资料复核,并组织设计方案评审。设计检算资料未经复核,设计方案未通过评审, 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六条 安拆安全专项方案

1. 大型施工结构设施在安装施工前必须编制安拆安全专项方案。 方案必须明确安拆顺序及流程、技术和设备参数、工艺要求、控制要点、检查验收内容和标准、日常检查维护要求、安全保证措施、资源配置等。

2. 安拆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 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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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组织进行专家论证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3. 项目总工程师须将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对现场技术、测量、试验、安全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组织按工种、分工班有针对性地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4. 对于委外安装的大型施工结构设施,项目经理部须检查、落实受托单位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工作。受托单位未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不得进行施工。

第七条 构件的加工制作

1. 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机具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检验、 搬运和储存,并进行有效标识。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现场。

2. 构件的加工制作应按设计图纸和加工制作工艺流程的要求进行,并符合行业规范要求。项目经理部须加强制作加工过程的监控,对构件进行编号, 加工制作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按编号对构件进行签认,确保制作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3. 构件加工制作完成后, 项目经理部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关键部位的构件、焊缝须按行业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无损探伤等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进入组拼安装现场。

4. 委外加工的,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受托方需提供的各项材料和所承担的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派专人对加工全过程进行监造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造,监造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

5. 利用既有施工结构构件及配套设备时,应对构件的焊缝、变形、锈蚀、损伤、销孔、销轴等,以及配套设备、安全设施的总体状况进行详细的检查,不合格的要进行更新、更换,否则严禁使用。

第 安装施工

1. 大型施工结构设施安装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安装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安拆安全专项方案进行。

3. 安装施工前,须对地基处理、临时支架、提升设备、预埋件等各项辅助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自检合格签认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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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装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施工人员应对每一道工序的质量负责,自检合格并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关键部位必须经过项目总工程师检查签认。

第九条 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检查验收签证工作实行“自检、专检、 验收检” 三检制。

第十条 自检签证

大型施工结构设施安装前后,项目部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设计人员对其进行全面自检,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工作。检查合格,签认《使用前检查证》。

项目经理部应成立大型施工结构设施实施作业班组。班组应配备现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负责人等,负责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自检签证。

第十一条 专检签证

自检签证后,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对大型施工结构设施进行专项检查签证。

第十二条 验收签证

1. 项目 经理部专检签证完毕,须将完整的自检、专检签证资料上报子分公司, 并提出验收签证申请。

2. 子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所属项目部的大型施工结构设施进行全面验收检查签证。

第十三条 需要经过地方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质量鉴定的,项目经理部 应按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结构复杂、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安全风险高的大型施工结构设施,子分公司应在检查验收签证以后请具备资格的集团公司内部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大型施工结构设施投入使用前,设施操作人员均要经过专业培训,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使用期间,项目经理部须根据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结构特点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检查记录须保存备查。使用完毕,须严格按照安拆安全专项方案,组织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拆除。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严格落实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检查验收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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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桥梁大型施工结构设施的现场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 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登记制,确定大型施工结构设施设计、加工、采购、安装、使用、拆除等各个环节的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以及施工班组的责任,做到“职责明确、失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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