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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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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征收个⼈所得税

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式,向个⼈赠送现⾦、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所得税问题进⾏了明确。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该⽂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赠送礼品分为两种类型,第⼀种类型不征收个⼈所得税,第⼆种类型则需要征收个⼈所得税,本⽂解析如下。

促销礼品赠送的个⼈所得税处理(⼀)不征收个⼈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式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购买⼿机赠话费、⼊⽹费,或者购话费赠⼿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个⼈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共同点是,只有个⼈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实质上企业的⼀种促销⾏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所吸收。换句话说,个⼈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所得税。

(⼆)征收个⼈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对个⼈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对个⼈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在这些项⽬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是⽆偿取得这些赠品的。财税[2011]50号⽂件规定,对于个⼈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所得税。其中,对个⼈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

对于涉及赠品(包括实物和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财税[2011]50号⽂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的应税所得。

当然,在第⼆种需要扣缴个⼈所得税的类型中,必须是企业直接向个⼈发放赠品,才需要扣缴个⼈所得税。如果发放的形式有所变化,则未必需要扣缴个⼈所得税。⽐如,洗发⽔⽣产企业推出⼀款新洗发⽔,需要进⾏⼴告宣传,如果该洗发⽔⽣产企业直接将赠品随机发放(包括现场发放或邮寄发放),都需要按“其他所得”项⽬扣缴个⼈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不是直接发放,⽽是把赠品⽆偿提供给时尚杂志(当然,⼀般该洗发⽔⽣产企业在该杂志上作了相应的⼴告),通过时尚杂志捆绑发放,该洗发⽔⽣产企业是把赠品⽆偿赠送给杂志的,不涉及个⼈所得税问题。⽽杂志在销售时捆绑提供该赠品,则属于财税[2011]50号⽂件第⼀种不征收个⼈所得税的类型。企业在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杂志发⾏机构不需要扣缴个⼈所得税。

对于应征收个⼈所得税的3种赠品发放类型,企业在计算应扣缴的个⼈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三个⽅⾯:

第⼀,在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的获奖所得,企业可以要求个⼈先完税后再给予赠送,⽽对于第⼀种和第⼆种情况下的赠品,企业很难扣缴个⼈应纳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在第⼀种和第⼆种情况下,需要扣缴的个⼈所得税基本是由企业承担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部分个⼈所得税由企业承担,但是企业不能将承担的这部分个⼈所得税作为企业的成本、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关于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问题。⽬前,各地都在推⾏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企业在扣缴个⼈所得税时,需要提供个⼈⾝份证等相关信息。除了第三种情况关于个⼈抽奖所得的可以操作外,在第⼀种和第⼆种情况下,企业即使⾃⾏承担了个⼈所得税,也很难获取这些取得赠品个⼈的相关⾝份信息。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这部分项⽬进⾏明细申报,企业可能会⾯临现实操作中的难题。

第三,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或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个⼈发放赠品的,应按⼯资、薪⾦所得扣缴个⼈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根据财税[2011]50号⽂件的规定执⾏。

促销礼品赠送的流转税处理

企业促销礼品赠送⾯临的⾸要问题是流转税的处理,货物赠送的涉及,劳务赠送的涉及营业税。

对于企业在促销活动赠品的问题,在国家层⾯并⽆明确的⽂件规定,实务中通常是将企业的赠品赠送⾏为作为⽆偿赠与⾏为,视同销售缴纳。近年来,部分地⽅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有所变动,主要针对财税[2011]50号⽂件第⼀条提到的不征收个⼈所得税的促销礼品赠送⾏为。⽐如,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定⾦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定数额的代⾦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代⾦券购买商品的⾏为,不属于⽆偿赠送商品的⾏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印发〈若⼲问题解答[之⼀]〉的通知》中对于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赠⼀”等⽅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的问题规定,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为不是⽆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或银⾏存款)收⼊计算。商场从顾客⼿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买⼀赠⼀是⽬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的⼀种促销⽅式,其⾏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计算缴纳。⽽对于财税[2011]50号⽂件第⼆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所得税的赠送类型中,企业发放赠品在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

如果企业赠送的是服务,就涉及营业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将不动产或者⼟地使⽤权⽆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的⾏为和单位或者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的⾃建⾏为,属于视同发⽣营业税应税⾏为,需要征收营业税外,单位或个⼈⽆偿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为,并⽆视同发⽣应税⾏为的规定,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对于财税[2011]50号⽂件第⼀条中不征收个⼈所得税的类型,如果涉及赠送劳务的,对单位只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某餐饮企业实⾏消费积分,积累⼀定的积分可以兑换⼀定的餐饮消费⾦额,或者企业采取充值100元按120元计算可消费⾦额,这⾥都是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额征税。⽽对于财税[2011]50号⽂件第⼆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所得税的赠送中,企业⽆偿提供服务的,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某餐饮企业开业第⼀天,对随机对象实⾏免费试吃,此时企业虽然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未取得营业额,不属于《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列举的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为,则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应纳税额为零。

礼品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赠⼀等⽅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

⽽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以及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奖励⽀出,在性质上如何界定?如果界定为捐赠,则这些捐赠则不属于公益、救济⾏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在实务中还有待探讨。本⽂认为,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告中的对随机对象发放的相关赠品⽀出,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对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本单位⼈员发放的赠品⽀出如何处理,可能有很⼤争议,实务中要视具体情况⽽定。如果发放的是⼀些印有企业宣传标志的⼩额礼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如果属于⼤额的礼品赠送,⽐如某企业开年会,参会者每⼈发⼀台苹果⼿机或笔记本电脑,也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很难得到认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这部分奖励⽀出应该作为企业的合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为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定价时应该考虑了这部分⽀出,对应的收⼊也已经在销售收⼊中体现。

最后,企业促销赠送⾏为中,为个⼈承担的个⼈所得税⽀出,⼀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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