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以医院金额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交通费为300-1000元,停工留薪工资以劳动局鉴定为准,护理费按住院天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4个月。
法律分析
深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以医院金额为准(社保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00元/天×70%(社保支付)
3、交通费:300-1000(社保支付)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社保支付)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社保支付)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单位支付)
拓展延伸
深圳市工伤事故赔偿及执行情况调查
深圳市工伤事故赔偿及执行情况调查是为了了解深圳市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研究。根据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方面。在调查中,我们将收集深圳市工伤事故的案例数据,分析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则和执行情况,了解是否存在赔偿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希望能够为深圳市工伤事故赔偿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保障工益,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
通过对深圳市工伤事故赔偿及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我们了解到其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方面。本次调查旨在揭示赔偿不公和执行不力等问题,为深圳市工伤事故赔偿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维护工益,促进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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