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单纯的陪酒等,没有其它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违法的。
2、如果有从事色情交易等其它行为的,则不合法,可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三)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四)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五);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二、提供“有偿陪侍”的娱乐场所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由县级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陪唱的便宜”算猥亵吗?
答案很明确:一般情况下算不上猥亵,因为构成猥亵的前提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而“有偿陪侍”更多的是出于“你情我愿”,陪唱、陪伴、陪喝人员出于获取小费等报酬的目的,根本就不存在“违背意愿”的情况,因此也就不构成猥亵。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凡事都有个“度”,如果超出了“行业规则”,对陪唱人员“动手动脚”,人家善意地提醒了却还不收手,那么被人告发了就可能构成“猥亵罪”。这是对娱乐场所及主要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如果情节严重,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处以罚款等都是必要的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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