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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户口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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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属于农业户口,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享有特权,包括粮油肉等配给和招工权利。法律规定户口登记由机关主管,具体户口管辖区由派出所或乡镇人民委员会决定。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办理。其他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法律分析

失地农民没有办理农转非的还是属于农业户口,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又叫城镇户籍,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时,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以上“市民”或“城镇职工”所拥有的户籍称为城镇居民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三条#160;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法律依据,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而农业户口则是指失地农民没有办理农转非的情况下仍属于农业户口。城镇户口享有市民或城镇职工的权利,而农业合作社的户口则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登记。对于不同情况的户口登记,相关机关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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