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仲裁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除劳动合同不用通过劳动仲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了。
申请仲裁的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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