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煤矿井下工程不能转包。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承包方再次转包的,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法律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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