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关税计算公式为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即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但法律、行规规定实施的、对货物转售地域的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效价格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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