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多模态教学多模态
在商务英语课堂教学中是一种新的模式,以渠道多样化、教学方式多样化的方式积极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提升学习积极性、认知能力和应用能力。。
1多模态教学模式在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中的应用意义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各国上市组织在经营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商事组织法、合同法、产品责任法、票据法、国际货运保险法等国际商事法律知识。由于国际商法课程专业性强、涉及种类众多,学生对买卖合同、商事活动及相关商务法规接触较少,学习者往往容易对该课程产生畏惧感及抵触感。当前国际商法教学课程现状主要表现为教师以单向输出的教学方式向学生讲述基本的法律概念,通过黑板讲解语言知识而使教学处于被动而沉闷的状态,师生互动较少,教学内容注重课本概念及法律条款,轻视案例教学及实践应用,学生处于被动的知识灌输状态,枯燥乏味的基本法条及无从下手的法律应用方式往往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导致其在从事商务活动时应用能力薄弱。。
1996年,新伦敦组合首次提出将多模态应用于语言教学的理念。。多模态是声音、文字、图像、多媒体设备、教师和学生的有机结合体,每一种不同的模态都代表着不同的符号资源,对意义的构建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多模态理论包含人类通过感官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方式,教学资源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备课,网络环境为当今教学提供了新的信息呈现方式,不仅可以资源共享,教学手段也逐渐多样化,教师可以通过PPT、Flash等课件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身处一个完整、真实的国际商务活动情境中,凭借学习者主动探索、亲身体验,协同运作参与国际商法课程的学习,完成对国际商事法律知识的建构过程。目前多模态模式已经逐渐被应用于教学领域,但将多模态应用于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鉴于此,本文在国内外有关多模态教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的课程多模态模式教学研究设计,以期以丰富的教学形式、鲜活的教学案例情境提升学生参与式学习的积极性,弥补传统灌输式教学法的不足,提升学习者在外事工作中的商务法规应用能力。
2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中多模态教学的具体应用
。建立立体式多模态的教材为了使学习者能够完全投入英语环境中,培养目的语言思维方式及使用习惯,提升语言技能,掌握专业的商务法律词汇,对有一定学科基础的学习者可采用英文原版教材,如RayAugust所著的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然而使用原版的英文教材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因为国际商法课程所涉及的分支众多,教学内容庞杂且缺少对中国法律的介绍,学习者容易无法参透教材。我国国内学者李浚帆、梁雁将我国的法律条文与英文原版书籍进行结合,著作了一本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并忠于英文原著的国际商法教材《新编国际商法英语教程》。此教材全面包含国际商法导论、产品责任法、合同法、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各章节的法律概念理论知识都附有相关的应用案例予以说明,帮助学习者更加深刻地理解所学的应用情景。教材是教育工作的中心和关键,狭义范围的教材即指教科书,而广义上的教材包括有利于学习者增长知识或发展技能的各种形式的材料,如音像教材、网络版教材等。
。进行情境化多模态的教学模式在国际商法课程中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创建情境化多模态的教学模式。通过创设典型场景,使学生的情感活动与课堂认知学习内容相结合,减少学习者对抽象法律条款的抵触感,提升学习兴趣,激发学习情感,使学生主动参与课堂学习,成为课堂的主角,切身感受商务洽谈中国际商法的应用情境,体验法律知识应用的乐趣。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目标的不同,多模态教学模式倡导情境多样化,如为使学生更加深刻地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概念,教师可以通过播放教育短片的形式向学生讲解。在讲解合同法、国际商事法等相关内容时,教师可为学生提供相关的课题研究范围,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如将学生分成买卖双方两组,模拟双方建立合资公司、洽谈产品销售的过程。学生可自行分配角色,担任不同贸易方的业务经理、法律顾问等角色,选择扮演外贸询盘、还盘、建立合资合作、签订贸易合同、跟单、发运等不同的外贸环节情境。要求学生在角色扮演中应用课堂所学的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法、票据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使抽象的法律条款灵活应用于不同的商务洽谈环节中,体验中国与国外法律条款、商务习惯的不同及国际通用商务法规的相关应用方式。情境化多模态的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素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语言及商法专业素质,也需要具备实际的外贸从业背景。在学生的角色扮演活动中,对商务情境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相关的法律应用进行具体的指导。情境化多模态的教学模式特点体现为形式多样、应用灵活。
在实际教学中,教师需要根据学习者的特点,灵活调整方式,综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及主动学习的能力。实施多模态的案例教学法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此特点为多模态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提供了空间。案例教学法包含两个方面:一为案例本身,二为对案例的讨论。一个成功的国际商法案例教学应结合教学目标,难度适宜,使学习者愿意参与案例的讨论,教师应为案例讨论提供全面的计划并能够处理相关的法律拓展问题。在案例分析讨论过程中,学习者需要充分理解相关法规的概念,对案例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国际商法教材以文字方式向学习者呈现案例介绍。传统的教学法中,教师通过黑板、粉笔,利用口头讲述向学习者讲述案例,学习者往往无法获得全面的信息,进而产生枯燥的抵触情绪。。多模态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教师可以选择真实的商务谈判案例、商务报纸、网络咨询教学案例等,根据教学载体的特性、教学知识点、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媒体,充分调动学习者的多种感官。
多模态的案例教学法,不仅能够为课堂教学提供正能量,提高学习者的专业词汇运用能力,也为学生提供了法律知识分析应用的平台,提升学生的感知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建立案例库建立国际商法案例库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方式进行有效衔接,教师可结合教学内容,根据国际商法学科所涉及的法、合同法等不同维度,对应整合典型的国际商务法律应用案例,将不同模态的案例资源上传至网络平台,增加学习者获取实际商务法规案例的途径,丰富课外学习资源及学习形式,提升国际商务案例处理的经验,使学习者在实际的外事工作中更加灵活地应用商法条款。。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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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1.
[2]李战子.多模式话语的社会符号学分析[J].外语研究,2003(5):1-8.
[3]顾曰国.多媒体、多模态学习剖析[J].外语电化教学,2007(2):3-12.
[4]朱永生.多模态话语分析的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J].外语学刊,2007(5):82-86.
关键字 报业 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G216 文献标示码A
近期,美国百年老报《教科学箴言报》宣布将从今年4月起终止目前的每日印刷版,转而在网络上进行每天新闻的更新。虽然该案例的出现有其内部经济因素的制约,但是不可否认,报业数字化已经成为了全球报纸发展的大趋势。
1 报业的数字化进程
所谓报业数字化,即报纸作为传统媒体与新兴互联网媒体的结合,由过去的纸媒营销借助信息化工具逐步转向数字化营销。报业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在采编、印刷以及发行等层面的数字化改造,更是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媒介,使新闻内容在整个网络环境中得以共享,从而产生全新意义上的数字报刊。
。有些仅仅是将母体报纸原封不动地照搬到网络上。方便在线用户浏览。而另一些则更为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这一平台,有效地实现了报网互动。除此之外,类似于手机报、网络电视等数字媒介也紧随其后,迅速成长。
2
虽然各种形式的数字报刊繁荣发展,但是绝大多数的媒介公司却仅仅把“数字化”当作是对传统报刊的一种点缀或补充,缺乏整体的战略规划。对于很多媒介公司来说,进行数字化转型只是一种被动的顺应潮流的变革,而数字报刊也只是作为传统报刊的附属品或是辅助宣传工具得以存在。。
。。。。。。。
1
。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问题无论是对全球各领域的数字化运作还是对报刊数字化的转型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针对这样的局面,国际组织和都采取了立法行为进行约束。。纵观这些法案,最为核心的一种观念即是法律和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所谓技术手段通常是指允许信息提供者以数字形式控制对他们作品的存取。它们可以仅仅被用作收集合成数字作品信息的手段,也可以用作或阻碍信息存取的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包括加密、乱序、作品内容转换的其他方式、或复制控制机制。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某些特殊而具体的技术手段对数码作品形成保护,使其不会因为一些常规的技术操作而完全被占用。。。但是技术同样也有相反的一面,存在一些借技术以规避这些保护的方法。新技术的产生以及被破解就如同一场永远没有尽头的博弈,在意图侵占作品和保护作品的双方形成对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出现就能够防止这种现象大面积的发生。。而这正是法律能起到作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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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就目前的中国来看,虽然报业数字化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是其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却无人问津。。
(1)尽快完备适合当下形势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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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崛起为大众传播开拓了新的空间,但也改变了原有的媒介环境。。也可以说,《著作权法》的适用性随着网络的出现而受到了削减。
。。。。但从其性质上来看,它们仍然只是签字单位之间的一个内部协议。该内部协议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其中的条款只能约束各方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协议以外的主体。。
2 重视技术保护手段的运用
。。因此,即使你不同意将你的网上新闻提供给别人,也无法别人利用各种网络技术使用你的新闻。在这点上,西方的经验便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技术上的问题还要依靠更强大的技术手段得以解决,一方面进行反复制技术的研究,另一方通过法律制止更进一步的技术规避行为,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做法正是我国当前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法律
。。。我国法律究竟如何体现“避风港”规则??如果没有,其调整的方向在何处?。
一、“避风港”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提出“避风港”这一概念,而是对这一国际上解决网络纠纷普遍采用的原则进行了借鉴。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不认同在我国上述法律规定与“避风港”规则之间完全划等号,并且认为上述条款作为“避风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存在误读。
二、对于“避风港”相关条款的误读
1.我国“避风港”规则相关条款是免责条款还是归责条款?
。。。。即第501条为“归责”条款,第512条为“免责”条款。。。如果认为我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是“避风港”免责事由,那么我们无法在其他法律条文中找到免责事由所针对的归责条款。既然无法归责,何来免责事由?事实上,我国法律中被认为是“避风港”的规定,并不是免责事由,而是归责条款。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性质看,我国“避风港”相关条款具有归责属性而无免责属性。。。。由此可见,此类条款实具归责属性。
其次,从法律使用看,我国“避风港”相关条款的使用不同于免责事由条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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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知”的标准设定是否合理?
。在我国“避风港”相关条款中,涉及“知道”这一概念的表述有“知道”“明知”“应当知道”三种。其中“知道”和“明知”均为对主观状态的一种描述,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而“应当知道”表示一种客观情况,是依据事实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认知情况所作出的推断。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当知道”通常要从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和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这两方面目前都存在不合理因素。
。如果权利人的通知不是合格通知,那么网络服务商就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现行法律对于合格通知的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分析、判断通知合格与否的义务,这对于技术提供商而言既有难度也不合理。
其次,“应当知道”包含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法庭据此要求网络服务商有合理注意义务,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条件下,可以认为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说是心证。这在法律与技术发展存在差距的现实下,是司法的有益尝试和创新。
3.“直接获利”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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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如何盈利?。。。因为这不是基于互联性而普遍采用的获利方式。。
因此,针对我国“避风港”相关条款的规定,几乎毫无悬念的,网络服务商都满足不直接获利这一条件。。。因此,如何作出合理的赔偿,首先还是要解决如何看待网络服务商获利方式的问题。
三、重建“避风港”的建议
1.认识“避风港”的合作导向,建立权利人的数据库
。。。。。
2.法律需要清晰“归责”与“免责”的界定
我国“避风港”规则的建立是一个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立法的调整对于推动司法进步关系重大。。
3.合理注意义务应有所明确,事前审查并非
对于“避风港”条款中“应当知道”的注意义务,随着网络服务技术和运营模式的成熟,法律也应当作出相应的更清晰的界定。“红旗”不应该是一面面目模糊的红色旗帜,需要用具体的、便于实操的法律来使它起到警示作用。。
4.法律条款的调整与修改势在必行
现有“避风港”相关条款中,已经明显表现出滞后或者增加司法成本的规定,应当借助《著作权法》修订的机会,及时作出调整,以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避风港”相关条款中关于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根据网络媒介的特性和运营特点做出创造性的修改,使法律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为什么规定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从保护权利人利益出发,给权利人选择被告提供这样的机会。。。?。。。。。
注释:
①
② 用,2012(01).
参考文献:
[1]张丽波,马海群,周丽霞.避风港原则适用性研究及立法建议[J]. 图书情 报知识.2013(01) .
2010(03).
[3]江涛.法律实践中网络著作权保护与规制问题研究[J].中国出版, 2012(07).
[4]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2012(03).
对连锁加盟十分感兴趣的赵先生有一天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时发现了一个网络特许经营的广告:“有很多朋友觉得网络的东西很虚幻,不切实际,可你没有进一步了解又怎么知道是否真实呢?想仅仅投资几百元就能挣到几百万元,你看了会觉得更不切实际,那我想说的是你还不了解几何倍增的原理和能力。你不相信也没关系,如果愿意你也可做进一步了解,至少了解不会让你损失什么吧!!”
。投资680元,只要跟着团队指引的方向一步一步走好,比你打工强得多,这不是梦想,也不是传说,仅仅投资680元就能赚到你想赚到的财富……”尽管赵先生看到这段话后心存疑虑,但还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继续与对方接触,得知这是一家生化技术公司,称其拥有从动物肝、肺、肠中提取肝素钠、软骨素的专利技术,只需680元就可加盟,年利润可达20万元。致富心切的赵先生虽然还不是很相信对方,但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他还是先交了680元加盟费。对方很快寄来了一堆资料,后又催促他再汇3000元的进货费,赵先生留了个心眼,暂时没有汇。。
分析:
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爆炸式增长,通过网络进行特许连锁加盟的新模式也应运而生,
但这种模式从理论上说已不属于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所认可的连锁加盟的正规形式(至少要有实体店铺),可以说是打着连锁加盟头衔的全新的销售模式。因为传统连锁加盟模式所谈到的许多概念和模式无法在网络上使用,比如网络上不存在连锁门店选择标准的问题。而网络连锁加盟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和一般的电子商务不同,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这一经营模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从目前中国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诈骗空间。比如声称只需很少的投资金额(如几百元),经过团队运作,就能在短期内实现财富的百倍增长。比如声称即使身无分文,只要对此感兴趣,就能加盟;再比如声称即使自己不加盟,能介绍亲戚朋友加盟一样能获得收入。这种所谓“网络特许经营模式”漏洞百出,完全经不起理性推敲,往往是一种变相传销。投资者最好远离这类连锁加盟陷阱,一旦受骗,由于对对方信息掌握十分有限,往往也很难讨回损失。
一、商家权益损害的主要表现
1.遭遇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非法或不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五条,就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不正当的市场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同时还列举出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四种竞争之外,其余七种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低价倾销、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毁谤等。在现实生活中,低价倾销、市场混淆、虚假宣传是最常见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低于产品成本价格来销售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常常会引发恶性地价格竞争,对中小企业打击最大。。。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和质量夸大其词,引起他人的误解,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2.与商场的合同纠纷
现在,许多商家的生意经营都是依托商场店铺,所以商家与商场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合同纠纷,损害商家利益。例如云南昆明的一件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中原告张某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一共三年。但原告张某在经营不满一年之后,被告向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于是整个市场关闭,原告被迫关门停业,导致血本无归。这则案例就是商场单方面毁约,造成商户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商户作为受害方,应该积极诉诸法律,请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减少自身的损失。
3.对商家不利的法律条款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无疑是最大的亮点。该条款提高了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增强了其对市场的信息,对拉动消费有着极大地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在看到“反悔权”进步之处时,也不得不这项制度的另一面,那就是“反悔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商家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出台该条款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网络消费的特殊性,所以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权利,于是问题出现了。如果某些不良的消费者权利滥用,进行无的退货,那么必然会损害到商家的合法利益。
二、经济法下商场管理与商家的权益保护
1.商场管理应该遵循经济法三大原则
为了保证商家的合法权益,商场应该遵循经济法的三大原则。一是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商场管理者有责任对商场内部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管理活动,维持商场地正常运行,给商家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二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商场管理宏观上,要依照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来从事管理活动;微观上积极实现与商家的经济资源和信息共享,对货物储备、货物清仓等购销业务提供规律参考。三是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可持续发展,商场和商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要想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保持平衡,就必须考虑整个商场的经济发展状况。
2.严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信一直都是为商之本,所以每个商家都应该秉承这一原则,自己做到诚信经营,并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低价倾销、市场混淆、虚假宣传这三种情况,商家应该做出及时的应对。比如针对竞争对手低价倾销,商家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和对手一起降价,而是应该将自己的产品做成特色,提升产品竞争力。。而针对虚假宣传,商家要勇于监督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以产品为核心应对制度漏洞
产品质量是商家生存之本,并且古语有云:“真金不怕火炼”面对制度漏洞,商家的应对策略应该是完善自身,提升产品质量。只有给市场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才能得到市场和顾客的肯定,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关键词: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随之飞速发展,网购凭借其不收地域、快捷、价廉等特点,为许多消费者所接受并对传统购物方式构成了极大威胁。与此同时,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却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电子商务的电子化、数字化、虚拟化等特性,使得网购有着与传统购物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故导致网购消费者的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收到威胁。我国现行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自1994年颁布以来,经2013年修订,添加了一些关于网购的内容,但总体来说,要营造一个健康规范的网购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
一、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权
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安全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所购商品的安全性,二是交易过程的安全性。消费者所购商品的安全性由于网购的具体情况往往给消费者造成两方面的损害,一当面由于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给予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的威胁,另一方面由于野蛮快递等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交易过程的不安全则多体现在个人资料信息的泄露,这又涉及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同时也体现在财产性信息的泄露而导致消费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知情权
。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相应的描述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这种概念似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很难真正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三)公平交易权
网购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被侵害主要体现在格式条款的与售后权益难以实现两个方面。。在售后服务方面也同样存在例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等习惯,而导致在验货后发现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间的交涉或是开具证明材料等,增加维权
成本。
(四)求偿权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消费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在操作中却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网购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导致市场监管难度的增加,消费者在收到侵害后常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在诉讼过程中也由于经营者身处异地,诉讼成本高且举证困难,求偿权往往无法实现。
(五)批评监督权
。然后实践中却存在熟人间的虚假评价,自己给予自己评价,更有“刷单”“刷人气”等评价服务,“网托”成为新的职业。反观网络交易平台上经营者的对手,常出现无故的差评记录,出现了“职业差评师”等新新职业。诸如“网托刷客”盖惑消费者,“职业差评师”骚扰经营者等事件的发生,长此以往,势必扰乱网购环境,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完善网购消费者权利立法
(一)消费者权利的强化
梁慧星先生曾言:“传统民法上的权利与消费者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为消费者权利的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予以补救,所以它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2]所以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强化是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1.强化网络购物隐私权
《消费者权益保》第2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但缺乏可操作性,必须尽快完善网购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一是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与方式,并向消费者承诺只在阐明范围内使用信息。二是消费者享有知晓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并核对其准确性。三是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经营者对于下一步信息使用权利和范围,明确表示同意或是拒绝。四是经营者在消费者表示拒绝时仍向外披露个人信息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四个方面都应通过法律条款确定下来。
2.强化网络购物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修订第9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对于通过非固定场所销售购买的商品,如电视直销、邮售等,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无理由退回商品,但是,不能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1]反悔制度的引入可以更好的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权益,但也应对权利的行使设定边界,一方面该权利应是在特定期限内行使的,是消费者单向的权利,且双方当事人间不可约定解除,另一方面在一些不适合退回的商品可采用列举法加上兜底条款的形式指出,例如电脑软件、彩票等。
(二)明确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信息披露
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网络经营者在线披露相关信息。包含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例如相关的经营场所、证件号、经营范围等;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例如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产地、原料、价格、适用说明等;交易条件,主要是在网购促销活动时,明确相关的售后信息、促销具体规则等。这也同时要求经营者在信息披露时应做到及时、全面、详实的要求。
2.经营者出具单据
单据是购物中最好的维权证据,而现实中却是网购一票难求,为此,立法必须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出具相关凭证和单据,
3.消费者信息保护
法律应明确经营者在申明其收集消费者信息的目的并承诺安全保管,不得擅自公开、出售等。同时也应明确网购管理者对于经营者在持有信息一定时限后的销毁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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