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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务接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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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5月14日

××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公务接待行为。接待范围包括:来院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被邀来院讲学授课的专家学者、商谈与医院业务发展有关事宜的来宾、来院参观考察的外地医疗单位、经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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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医院公务接待应当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院公务接待是因医院工作而必要的对外接待,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院长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医院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五条 规范接待程序。医院食堂就餐程序:科室负责人申报→院办填写客餐通知单→分管领导审批→院办安排就餐;院外就餐程序:科室负责人申报→院长审批→院办安排就餐。

第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分管领导和院长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七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由院办负责接待,其他如学术活动、专项检查等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待。

第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院办应当会同财务科公开医院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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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医院公务接待执行省、市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十条 来客就餐采用工作餐和招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来院指导工作的专家等,经院长批准,可安排接待餐,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医院食堂或医院定点饭店就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科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由财务科按规定列支,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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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科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三)用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八)向其他单位和企业转嫁接待费用;(九)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相互吃请;(十一)其他与、省、市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 纪检监察室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同时,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做好接待工作,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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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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