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五十条。
3.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厂生产废弃物的处理。
4. 责任:各工序班长、操作人员、清洁工、QC化验员、QA检查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 正文:
5.1. 生产区内各工作间应放置废弃物袋架,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生产废弃物均应放入袋子内。
5.2. 包装工序印有厂名、药品名的标签、小盒、中盒等,经清点、记录数量,撕碎后方可放入袋子内。
5.3. 破碎的玻璃物料,应放在强度较大的编织袋内。
5.4. 贴有本厂厂名、药名标签的玻璃瓶,应先将标签撕去或用油墨将标签内容涂去,再行处理,瓶内不得留有药物。
5.5. 印有本厂厂名的铝塑包装材料,应先用剪刀剪碎,收集于专用的袋中,铝塑包装内不得装有药物。
5.6. 不便装入袋中的大体积废弃物如纸板桶、大纸箱等应用油墨涂去厂名,压缩捆扎后处理。
5.7. 生产结束后,各工序班长应负责清场工作的检查,如发现有散落的药物,则与其它各类受污染的药物(粉子、片子、胶囊等)一起收集在塑料袋内,在袋外贴上《待销毁》标签,标明品名、批号、重量,由车间操作人员在QA检查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完毕填写销毁记录。
5.8. QC在成品化验后,对成品的包装(小盒、贴于瓶子上的标签等),均应在
编号:P-MS-020-1 部门:生产部 废弃前进行销毁处理。 生产废弃物处理规程 类别:管理标准 页码:第2页,共2页 5.9. QA检查员对废弃物处理负有检查的责任。 6. 附则: 6.1. 本标准附图0 幅,附表 0 张。 6.2. 需要引用本标准的标准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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