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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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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定期评估轨制之杨若古兰创作

1.为规范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特拟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轨制.

2.本轨制适用于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 3.应急预案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本单位平安管理部分组织实施.

4.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评估约请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介入,或拜托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5.对应急预案的评估,应侧重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须要修订、是否须要从头存案作出明确结论.

6.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该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尺度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严重变更的;

(二)应急批示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严重变更的; (四)次要应急资本发生严重变更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次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六)在应急练习训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成绩须要修订的. 7.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批示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次要处置措施、应急呼应分级等内容变动的,修订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法子》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从头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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