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在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计算公式为“预算年度专项资金=上年末中小学在用校舍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我区暂定的测算标准为单位造价700元、使用年限50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当年没有校舍维修改造任务或当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小于专项资金规模的,可安排适当资金消化历年中小学建设债务,但不得用于偿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建设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翻修工程,是指经鉴定为D级危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
建设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小修工程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新建学校或整体迁建学校所需资金,应通过其他途径筹措,不列入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条 我区专项资金以区财政承担为主。
第六条 当全区专项资金累计结余数超过次年安排数且次年没有校舍维修改造任务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财政预算可暂停安排次年度专项资金。
第七条 区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分账核算管理,集中支付,并按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
第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次年有维修改造要求的学校应先向当地镇提出书面报告,经当地镇同意后,再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经当地签署确认意见后上报区财政局、教育局。
区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对全区各镇申请项目进行勘察核实,并报区领导小组审批。
区领导小组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申请,结合专项资金规模,按项目轻重缓急和资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等原则,于每年6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上报省财政
厅、教育厅,并由区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
第九条 学校申请年度维修项目一旦被区领导小组批准,应尽快进入招投标程序,原则上必须在年度计划内竣工和完成工程结算。
经批准的项目学校应严格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程序报批。年度中发生应急性校舍维修任务,区领导小组审核后可调度资金先予维修,但必须按申报程序列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和采购等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既要确保项目质量,又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被计划批准的项目,当地要按照《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采购,区财政局、教育局参与招标过程,邀请区监察局参与招标过程的监察。
第十一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区教育局负有对施工项目实行进度和质量督查的责任。
土建项目的保修,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出具工程项目保修单,并按规定预留一定的工程费用作保修保证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和工程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财政局要掌握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列入维修发生改造计划,组织维修改造。
第十四条 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对申报省财政奖励性补助的项目,要将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南浔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南浔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金顺明
副组长:李 强(区财政局)
沈继阳(区教育局)
成 员:韩素真(区财政局)
沈中心(区教育局) 何其虎(区财政局) 周武春(区教育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沈中心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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