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师范大学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师范大学
学校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
第三条 吉林师范大学是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师范大学,以培养中等教育师资为主要任务,同时积极发展非师范类教育,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
第六条 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推进教育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 学校依法保障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该遵守法律。 第九条 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负责地行使职权。的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即校务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在一般情况,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提交批准或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副校级调研员、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请校出席会议。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各院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行政工作,尊重党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注意与党总支密切配合,做好本院(系)工作。
第十七条 院(系)成立院(系)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系)行政工作重大事宜。院(系)务委员会由系主任、党总支、教授代表、副主任、副、院(系)办主任组成。院(系)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院(系)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院(系)行政工作要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院(系)务工作透明度。 其他中层业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 行政处级单位为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二十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原则上由校级领导任主任,由有关中层领导或专业人员组成,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各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审议评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由校长负责行政中层和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在实行中既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行政处级、科级领导干部聘期3年。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职时,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最多不超过6年。
第二十四条 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工作目标,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责任书。中层领导没完成责任目标者,校长有权解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由校长领导下的编制委员会负责。人员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单位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立行政督查室。围绕行政中心工作进行督查和调研。 第二十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各方面要大力支持民主党派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发展规模依社会需要而定。“十五”期间暂定为12000人。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学历教育采取以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方针。 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
依法执行各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生的入学资格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四师”素质教育工程,培养学生具有无私奉献的师魂,全面发展的师观,热爱学生的师德,教书育人的师能。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使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政治理论课的学习和社会实践等途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 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是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教师必须按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以教学大纲为尺度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
第四十条 调整和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探索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合理结合的课程体系。各门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教材,尽量选用全国统编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采用自编教材必须向教务处申报,主管校长批准,否则不准使用。 第四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毕业论文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设立校级督教、督学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全校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
第四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课程建设。每2年学校组织一次校优课程评选和省优课程推荐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教研室建设,要选派教学水平高、领导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要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范围,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九条 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校设立专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多出研究成果。对规定期限内没有科研立项或研究成果,达不到责任目标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予以撤销。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专业设置要合理。
第五十二条 重视重点学科建设,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把重点学科建设好,形成我校“拳头”学科。
第五十三条 学报编辑部要努力做好刊物的组稿、审稿、印刷、发行等工作,提高刊物的质量和档次。
第五十四条 后勤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服务育人工作。
第五十五条 落实高校后勤改革精神,积极运作,稳步推进,最终与学校规范分离,实现社会化的改革目标。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六条 在我校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五十七条 教师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全校都要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第五十九条 在我校受聘的教师一般应有硕士以上或相当于硕士学历。否则,不能评定讲师以上职称。
第六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设岗、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我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二条 创建一流教师队伍,树立一流大学本质上就是一流教师的观念。以机制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第六十三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量,因个人原因连续2年不能完成工作量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六十四条 加强教师培训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对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与青年教师服务年限签订合同制度,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违约方必须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七条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六十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第六十九条 实行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制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可以转岗,对落聘和其他原因没有岗位的教职工实行待岗。待岗人员统一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拓新学科、新领域。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五章 学 生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二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七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条 设立专业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拉开档次。奖学金的评定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学校为学生提供助学借款指导和服务。学校做到不使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经有关方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执行学时制的同时试行学分制或弹性学制,可适当延长学时或缩短学时;在完成主修课学习任务同时支持学生选修其它课程,成绩合格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经 费
第八十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经费投入。
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增强办学实力。在这方面,学校建立奖励机制。 第八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内部财经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会计实行委派制度。 第八十二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处级单位包干经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十三条 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处代表学校每年对学校收支情况、企业经营状况、承包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有创收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对万元以上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校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获得上级奖励的教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对大课题、大论文、大著作、大称号实行重奖。
第八十六条 设立“优秀教师”奖、“先进工作者”奖和 “先进集体”奖,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以上奖励为学校综合奖,每2年评选一次,由人事处会同校工会组织评定。
第八十七条 设立教学成果奖,奖励分为校、省、国家三级,每2年学校评选一次,每4年评选推荐省级和国家级奖励,由教务处组织评定和推荐。 第八十 设立单项奖
1.教学工作优秀系,每4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组织评定。
2.教书育人先进集体和个人,每3年评选一次,由宣传部会同校工会组织评定。 3.课堂教学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会同督教、督学组评定。 4.群团组织设立的奖励,由群团组织实施。
第八十九条 设立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由科研处组织评定。
第九十条 设立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组织评定。学生参加省以上各种比赛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由学生处会同有关方面实施。
第九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实行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由监察处会同人事处实施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九十二条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实行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主任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基层呈报,学生处审核,主管学生的校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基层呈报,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十三条 实行留降级学生交培养费制度。 第九十四条 实行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教职工和学生被处罚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后,要详加核实、公正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提交教代会通过,校审批后予以公布实施。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修改,提交教代会审议,报校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 本章程自2002年6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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