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可以。同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学术评估体系,建立花钱文,或利用中介机构或变相论文,不是简单的造假,而是典型的学术。一位曾花钱发表论文的朋友坦言,由于花钱文比较容易,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写论文。“给杂志社交纳了800元费用,对方就给其代发了一篇论文”,而“人事部门也知道花钱文的事,不过没有人去过问。”因为有市场需求,一些所谓的文化公司就沦为“论文掮客”。也正是因为如此,原本作为规范的奖励制度、评选制度,不但走了样,还沾染上了铜臭,所发表的论文已经和学术或科研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了。统计显示,尽管我国已赶超英美等发达国家跃升为世界第一论文大国,但科研论文的平均引用率却排在世界100名开外。以致于我们自己都不得不感叹,这个论文大国就是“抄”出来的!
什么都和钱挂钩,这是个要命的问题。一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是因为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的、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尤其是在一个浮躁的氛围当中,谁还有那么多的耐心和精力?功利主义的“研究者”不按自己的兴趣目标,潜心研究,以及不合理的核心期刊评价方式滋生了种种学术不良现象,使中国很难做出真正原创性的成果,论文数量上去了,质量却滑下去了。早先那种“板凳要坐十年冷”、“一烛青灯伴读书”的读书精神和甘于寂寞的心态早已荡然无存。
学术走向虚无,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学术乃天下公器。”花钱买论文不但滋生了学术泡沫,还像毒瘤一样将学术研究引入歧途,阻碍了整个科学和社会的进步。所以,禁止通过金钱交易文是必要的、及时的。但是,从根本上治理花钱文等学术,不但需要“顶层设计”,还需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通过刚性的规定对学术刊物给予规范,如建立严格的评选机制及加大对学术期刊的经费投入等,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最大程度地论文买卖等学术造假乃至学术行为。其重点是“职称”等评定应与“论文发表”脱钩,或者以与岗位相关的文字材料以及自己的体会或是有何创新思考等材料代替变“论文”等。当然,国家也应对一些知名的精品学术期刊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不要让学术刊物沦为“乞丐”。
二是改革惟“论文GDP”的科研评价体系,以及减少行政领导对评估的干预和影响。比如,高校等科研院所应邀请文章所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团,对该论文进行把关与评审,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要在期刊上刊发
一个科学、公平、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估系统,尤其要避免学术考核“一刀切”。至于如何进行学术评价,如何去评价论文学术领域内的创新性程度,还需要更深入研究,可以将同行评定和引用率指标等综合起来考虑,也可以考虑引进其他新的更科学的评价办法。
三是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学术成本,在刑法立法中设立“学术欺诈罪”。“学术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因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如,瑞典、美国、德国等都对学术行为实行刑罚的处罚。即使在许多国家只被认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一稿多投现象,在德国也被认为是学术造假。
环境公益诉讼
是法治与环保的共赢
文/乔妍丽
背景:“2015年是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经过多年探索和推动后,在立法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在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说,随着新环保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实施,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较之前大幅上升。(3月22日《经济日报》)
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新型手段。**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但是,从公益诉讼的实践看,由于相关法律的实施还在起步阶段,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国家层面看,如果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就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
71法FAZHI PINGLUN治评论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包括资金经费以及诉讼权益保护,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取证阶段、诉讼阶段以及诉讼后的人身权益保障等,尽可能化解环保公益组织的后顾之忧。同时,各地对相关法律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也仍需深化,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理解还有待于加强了解。
公益诉讼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具体诉讼程序和规则上,都根本有别于传统诉讼机制。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生态问题,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公益诉讼是一种政治表达方式,促进民主政治进步。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并不仅仅是提出社会问题,还强调突出显示在某个具体案件中的事实,鼓励人们对于该问题进行公共讨论并由此展开公共论辩,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从维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目的角度来说,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趋势。
李克强强调,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但是却有报道称,尽管某化工企业“排放废水PH值超标”、“擅自超过环评年产量800吨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以及“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使养殖户耿冠宝的70亩鱼塘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但环保局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仅处以603元的罚款。这也难怪网友直斥:“老百姓吐口痰要罚款20元,一个企业违法排放超标废水却只罚603元,这岂止是执法不严?”从当前环境治理的现状看,授权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提起环境民事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再等了。
环境是一种公共财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必然损害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目前环境污染越来越呈现区域(流域)性的特征,而区域(流域)性环境污染单靠某一地区努力,无法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正如全国代表、农工党副主委、上海市环保局张全所言,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正是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社会。支持提起公益诉讼,不但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应赋予相应的组织、团体,乃至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心的恶性”,“人们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到检察机关举报的方式为检察机关提供案源和初步的证据。其中,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给予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及社会组织以必要的支持。之所以期待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
72 人民法治
讼,是因为环境治理中已成常态,没有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督机关的支持,公民及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公益行政诉讼就会像蚍蜉撼大树。
受害者要敢于
向家暴说不
文/郑锡龄
背景:自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3月1日中国新闻网)
新法落地之前,我国已有《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家暴问题进行一定的规制,但仍存缺陷与不足。在旧的反家暴法律体系下,由于法律规定的分散性,反家暴问题的解决缺乏体系性和综合性;有些地方法规虽对此作出专门性规定,但缺乏权威性和执行力,以致家庭暴力事件依旧频发。干预、民事保护令等外界公权力的保护在当时的反家暴实践中几乎无可施展之处,家暴问题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外之地”。在董珊珊遭丈夫家暴致死一案中,董珊珊曾报警8次,向申请离婚1次,去医院求治1次。在当时的立法体系下,公权力机关实际干涉家暴问题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执法局面。
如果没有恰当的制度安排,一旦家暴事件发生,受害者很难得到外界的正面干预。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加强公权力介入家暴事件的力度,否则将会闭塞受害者向外求助的大门,让施暴者在“家庭纠纷”的庇护下逍遥法外。《反家暴法》遵循这个理念,采取的是一种多机构合作的、多样化手段干预家暴问题的模式。新法不仅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明确了、社会组织及学校、医疗机构等的职责和义务,还规定了多种具体的保护制度和措施。其具体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等,增强了公权力的介入力度。
立法不难,难在法之必行。《反家暴法》在立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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