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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
有关税收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重组改制,转制科研机构,税收执行期限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 号】浙财税政﹝2006﹞13号【发文日期】2006-07-20【实施时间】2006-07-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批准,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有关税收延长至2007年底,或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7年。省属转制科研院所名单如下: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中药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省工艺美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子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省中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丝绸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赞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普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粮食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2.市及市以下转制科研院所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院名单,由市级确定和公布。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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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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