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JSLD
14.03-2001
财 务 结 算 管 理 制 度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结算工作,合理地使用资金,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财经纪律,规范经营管理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财务结算的原则,费用、材料、燃料、外包工程等财务结算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财务结算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财务结算----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转帐支票、本票、汇票、汇兑、现金等结算方式进行的资金给付的行为。 3 财务结算原则
3.1 恪守信用,及时正确地履约付款; 3.2 维护结算双方的合法权益; 3.3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4 财务结算内容 4.1 费用结算
4.1.1 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费用的财务结算。 4.1.2 费用开支计划必须列入公司年度、月度预算之内,对于预算外的费用一律不得开支。 4.1.3 单项费用开支超过10万元的须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单项费用开支超过20万元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财务结算。
4.1.4 单项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例外开支,须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单项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例外开支,须经公司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审批;单项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例外开支,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财务结算。 4.2 物资采购的结算
4.2.1 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物资部、生产技术部和财务部共同核定消耗性物资储备定额,以合理控制占用的流动资金。 4.2.2 物资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各类物资需用计划,利库平衡后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将物资采购预算报财务部,作为月度内物资部的用款依据。 4.2.3 采购物资除能即时结清外,均应签定买卖或承揽合同,其中涉外物资采购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包括传真件),而且物资买卖或承揽合同必须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2.4 物资采购一般不提供预付款,但产品制造或生产周期超过三个月的,可以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特殊情况下,经财务部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增加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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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但不得超过合同
2001-05-17 批准 2001-06-01 实施 总价的40%。
4.2.5 对单价在3万元以上或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应预留总价10%的产品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般为一年。 4.2.6 物资结算时,物资部应提供合同、收料单、验收单、等合法的原始凭证,在手续齐全后方能办理付款。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结算时,还应提供批准的采购计划。 4.2.7 物资部办理预付款或带款提货时,物资部应填制物资采购借款单,并提供物资买卖合同后,方可办理付款。
4.2.8 进口物资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或货到付款的方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物资部
须填写开立
信用证的申请,并提供买卖合同经财务部审核后送银行,财务部应及时向物资部提供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复印件。国外供应商(或对方银行)寄来单证要求付款时,由物资部审查提单、、装箱单、质保书、保险单或银行保函等单证,符合要求后填制物资采购借款单,经财务部审核后办理付款。如有关单证或进口物资不符合要求时,物资部应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说明拒付的理由;财务部收到物资部的拒付通知后,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采用货到付款方式时,物资部应提供合同、收料单、、提单、装箱单、免税单等合法的原始凭证。在手续齐全时,方能办理付款。
4.2.9 进口物资如确需办理预付款时,物资部应提供买卖合同、预付款金额的、银行保函,填制物资采购借款单并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付款。
4.2.10 在物资质保期满后,须经生产技术部或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物资部方可办理质保金的支付手续。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物资部应提出质保金的处理意见,并征得生产技术部或使用部门以及财务部的同意。 4.3 燃料采购的结算
4.3.1 燃管部根据公司安排的发电计划、燃料管理经营策略,结合燃料的储备情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编制燃料年度、月度采购计划,经公司批准的燃料采购计划作为燃管部的用款依据。
4.3.2 燃料买卖合同(包括燃料运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定,合同基本条款必须符合公司制定的“质量标准”和“计价原则”。 4.3.3 燃料采购一般不提供预付款,但特殊情况下确需提供的,须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4.3.4 燃管部应按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核价结算,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违背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4.3.5 燃料结算时,燃管部应提供燃料买卖合同、收料单、核价单、化验单、数量验收单、等合法的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后方可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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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已基本具备燃料结算条件,但对方的尚未提供,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付款时,燃管部应填制燃料采购借款单说明借款理由,经燃管部、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货款总额的85%,特殊情况需全额支付货款时,须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4.3.7 特殊情况下燃料未卸完确需提前支付货款的,燃管部应填制燃料采购借款单,并注明运单号、载运量、船号、合同号、预计的货款总额,经燃管部、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预付款不得超过货款总额的75%。
4.3.8 燃料运费应在燃料买卖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结算时,燃管部应提供燃料运费结算单、运费等合法凭证,在手续齐全后方能办理付款。
4.3.9 燃料结算坚持“三个一致”的原则,即合同单位、发货单位、结算单位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付款。 4.4 外包工程的结算
4.4.1 外包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月度计划,确需外包而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应按公司计划管理制度补办审批手续。工程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外包工程计划,负责外包工程资金预算,作为工程管理部用款的依据。
4.4.2 工程外包均应签定施工(检修承揽)合同。签定工程合同时,由工程管理部按公司《外包工程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工程的预(决)算要及时提供财务部。 4.4.3 一般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或进度款,对于工期超过2个月或总造价超过50万元的,可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款);对工期超过4个月的基本建设工程或更新改造工程,除可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外,还可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但预付款和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成的工作量月报,并经施工管理部门签证后,方可办理付款。特殊情况下,经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经理同意,可增加不超过10%的预付款。 4.4.4 外包工程的付款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填写“工程付款通知单”后办理。
4.4.5 工程竣工并验收后,工程管理部可办理工程的结算手续。工程结算时,工管部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预(决)算、合同、、实际供材料清单等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付款。
4.4.6 外包工程原则上应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般为一年。对于长期合作的施工单位,总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不留质量保证金。
4.4.7 工程质保期满,经施工管理部门和归口设备管理部门签发“工程项目质保验收单”后,工程管理部方可办理质保金的支付手续;如质保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工程管理部应提出质保金的处理意见,并征得施工管理部门或归口的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的同意。 4.4.8 机器、设备、发电机组检修应提供;房屋、建筑物修理、基本建设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可提供营业税。 4.5 其他结算
4.5.1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他的财务结算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4.5.2 其他的财务结算具体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但必须列入公司年度、月度预算,对预算外的项目一律不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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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其他的财务结算参照上述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由财务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姜伟松,审核:赵建国、陈锦清、缪世杰、龚振华、高鹤年、赵建刚、李清和、俞仁生,审定:李亚军,批准:方国清。
本标准由财务部归口。
本标准委托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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