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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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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

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

【标    签】年税额等级标准【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财税﹝2007﹞37号【发文日期】2007-11-08【实施时间】2007-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哈尔滨市、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

  哈尔滨市所属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省授权和第七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土地等级定为六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14.00元/平方米,二等11.00元/平方米,三等8.00元/平方米,四等5.00元/平方米,五等3.00元/平方米,六等1.20元/平方米。

  二、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土地等级定为六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9.00元/平方米,二等7.00元/平方米,三等5.00元/平方米,四等3.00元/平方米,五等1.50元/平方米,六等0.60元/平方米。

  三、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土地等级定为四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5.00元/平方米,二等3.00元/平方米,三等1.50/平方米,四等0.60元/平方米。  此函。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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