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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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 律师前往你处会见/预约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看守所接收介绍信时间: 年 月 日 时。
注:
1.“看守所接收介绍信时间”由看守所填写;
2.本介绍信一式二份,看守所存档一份,律师事务所案件卷宗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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