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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刘召军等金融借款合同民事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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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郏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小字第1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付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客户部三农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客户部三农客户经理。 被告刘召军,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国亮,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朝军,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刘召军、刘国亮、刘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胡小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员 陈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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