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43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尽宝,男,49岁。 被告李金朵,女,56岁。 被告马怀青,男,56岁。 被告马金盘,女,56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尽宝、李金朵、马怀青、马金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29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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