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钮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尽宝、李金朵、马怀青、马金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尽宝、李金朵、马怀青、马金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钮旅网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郏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43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尽宝,男,49岁。 被告李金朵,女,56岁。 被告马怀青,男,56岁。 被告马金盘,女,56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尽宝、李金朵、马怀青、马金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2937.shtml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iushuan.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