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卷第7期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V0I.28.No.7 2012年7月 Joum ̄of Guizhou Normal College Ju1.2012 诗说“法的诗性” ——以法律拟制为例 声 鸱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摘要:法,不仅是逻辑的,还可以是诗性的。在内容上,以法律拟制为例,通过三个方面阐释法的诗性,即 思维上的“好像”性:第一,法律拟制的运作过程、运行效果以及静态结构;第二,《诗经》“采”字诗所描绘的 “纳入拟制”的形象;第三,法律拟制中的“拟词”。在方法上,尝试用形象化的方法去阐释法的诗性。席勒说: 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国土;在相似的意义上,或许通过“诗”这扇“清晨的大 门”,才易看到“法的诗性”。 关键词:法的诗性;法律拟制;好像 中图分类号:DF 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98(2012)07—0001—06 ¨Poetic Virtue of Law¨in Poetic Vision ・--------------——A Case Study of the Fiction of Law LU Pens (Schod of Law,Ton ̄i Univers ,Shangh ̄,200092) Abstract:Law is not only lo ̄cal,but poetic.This article,witIl the example ofthe ifction oflaw,explmns hte OP- aie fi ̄ue of law,namely,the”similari ̄”in thoughts:1.the operating process and results and stoic structure of le・ gal fiction;2.the image of”taking into fiction”depicted by peegm with charac ̄m of”picking”in Book of Poetry;3. hTe imitating words in the fiction of law.In terms of method,visuMized methods are employed to illustrate the poetic vi ̄ue oflaw.SchiHer said,’。itis”beauty”,the door of earlymomingthmleads youtothelnad oftruth,andin a sim- ilar scribe,perhaps only’’poetry”,the door of early morning,makes it possible to realize”poetic fi ̄ue oflaw”. Key words:Poetic Virtue of law;Fiction of Law;Similari ̄ 方面又不受科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的检验。 《礼记 ・学记》日:“不学博依,不能安诗”_2 。张定浩先 (一)本文以法律拟制为例讨论“法的诗性”问 生解释说:“博依”即通过各种各样的“象”来接通 题。何谓“诗性”?马利坦说:“谈到诗,我指的不 是存在于书面诗行中特定的艺术,而是一个更普遍 各种各样的能量来源 j。这种能够接通各种能量 更原始的过程:即事物的内部存在与人类自身的内 来源的想象和比拟,应是“诗性”最本质的特征。 部存在之间的相互联系……。”¨ 马利坦所谓的这 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各种各样的“好像”,形象地 种“神秘联系”,就我的理解而言,很大程度上就是 去表达情感,是诗性的;通过各种各样的“好像”,比 指在人与事物之间关系(无论是认识还是实践)上 喻地去认识事物,是诗性的;通过各种各样的“好 的那种“好像陛”,一方面是自由的想象,另一方面 像”,拟制地去建构秩序,也是诤l生的②。 又是意志的独断,一方面是某种相像或比拟,另一 (二)所谓“诗说”就是用诗性的眼光去看。 收稿日期:2012—05—12 作者简介:卢鹏,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中组部第l2批博士服务团成员,上海派出的第9批博士服务团团长,挂职 贵州师范学院院长助理,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①马利坦提到,在拉丁文中,“诗人”与“占 者”是同一个词“vates”。见[法]雅克・马利坦著:《艺术与诗中的创造性直觉》,刘有元、罗选民 等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页。 ②象与像通,都有模仿、效法的意思。《易・系辞下》言:“象也者像也。”见马振彪遗著:《周易学说》,张善文整理,花城出版社2002年 版,第690页。 一1一 诗性的眼光,或许不易看清事物的属性,但却易于看 国亦然)。欧洲的这一“纳入”,将“长期设置 见事物的形象 j。诗的语言虽不善于描述存在,但 办公处,并雇用雇员”视为“开业”,突破了德国法 却有助于人们感受存在;诗性逻辑虽不精确严密,但 律所要求的“开业”前提:行政许可 。 却有可能更I晗合心灵。对于法的观察和认识而言, 再看分出的拟制,例如,将“轻微犯罪”从 看到法的外观形象与发现法的理性本质,是同样重 “罪”的系统中分离出来,并将“轻微犯罪”视为 要的;用理性的眼光,去透视法的本质,固然是一件 “非罪”;再如,纳粹德国将犹太人从“德国人”中 乐事;而用诗性的眼光,去观赏法的形象,同样是一 区分出来,并将“犹太人”视为“非德国人” ;还 件陕事。席勒说,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你才 有,古代奴隶制将奴隶从“人”中区分出来,并将 能进^tl识的国土 。在相似的意义上,通过诗“这 “奴隶”视为“非人”。在这一“分出”中,奴隶被 扇清晨的大门”,我们才易看到“法的诗性”。 归为(纳入)牛羊牲畜一类。与此相反,古罗马 《法学总论》规定:“根据自然法,羔羊、小山羊、牛 犊、幼驹于出生时,属于用益权人所有。但是女奴 (一)在比喻的意义上,拟制就像是织工的一 的子女不是孳息,从而应归属于女奴的所有人。 项补缀性工作——纳。 因为把人当作孳息是荒谬的,所有孳息都是自然 “纳”有补缀的意思。“纳”拟制,是指在既有 界为了人的利益而创造出来的。”_6J5’在这里,牛 系统上所进行的创造性修补,它在成型的作品上, 羊生产的幼崽与女奴生产的子女又被区别开来: 补缀仍然保持补缀物个性的东西,好像在戒指上 前者为孳息,归用益权人所有;后者不为孳息,归 镶嵌钻石一样,在原织物上补缀原织物自身所不 女奴的所有人所有。在这一“分出”中,女奴生产 能导出的花纹或装饰。 的子女又被归为(纳入)人类。 (--)对于法律拟制而言,“纳”不仅指纳入, 对于“分出的拟制”,鲁迅先生有深切的考 还包括分出。将异质对象在法律性质上同一—— 察:中国古文明“素重人道”,“至于偶有凌辱诛 叫“纳入”;而将同质对象在法律性质上加以区别 戮,那是因为这些东西并不是人的缘故。皇帝所 ——叫“分出”。在“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诛者‘逆’也,官军所剿者‘匪’也,刽子手所杀者 (Texas v.Johnson,491 U.S.397,1989)中,美国 ‘犯’也,满洲人‘入主中夏’,不久也就染了这样 联邦最高,一方面,将被告焚烧国旗或征兵卡 的淳风,雍正皇帝要除掉他的弟兄,就先行御赐改 之类的行为,识别为“以行为表达思想的交流方 称为‘阿其那’与‘塞思黑’,我不懂满洲话,译不 式”,即将“行为”视为一种“言论”,从而使该行为 明白,大约是‘猪’和‘狗’罢。黄巢造反,以人为 被纳入《美国》第一条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 粮,但若说他吃人,是不对的,他所吃的物事,叫作 的保护范围,这是纳入;另一方面,又将“表达行 ‘两脚羊’。” 可见,命名权往往就是立法权。 为”(expressive conduct)从一般“行为”(conduct) (三)“纳入”与“分出”这两种形式的拟制, 中区分出来,即将“表达行为”不视为是一种“行 看似两个过程,其实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为”,这又是分出。 譬如指鹿为马,从马的方面说是“纳入”,而从鹿 先看纳入的拟制,例如,将“收养子女”或 的方面讲,则是“分出”。 “结拜兄弟”④纳入“血亲”;将“异邦人”纳入“罗 例如,古罗马的市民籍拟制(fictio civitatis), 马人”;将“法人”纳入“人”;将事实上已经超出诉 即拟制某异邦人具有罗马市民籍,从而允许他像 讼时效“纳入”在法律上未超出诉讼时效。以“开 罗马市民一样参加司法诉讼。将异邦人视为罗马 业拟制”来说,德国法律所要求的开业,是指获得 人,从罗马人方面看,是纳入,而从异邦人方面来 德国主管部分的许可的开业。但欧洲在一个 看,则是分出。 判决中却认为,在另一成员国长期设置办公处,并 再如,中世纪英国的教士特惠(Benefit of 雇用雇员,应“视为”是开业(即便主营业地在本 Clergy)拟制,即拟制某一般人员(secular clerks) ①席勒诗《艺术家们》:“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国土。为了适应更灿烂的光辉,理智在训练自己的魅力。缪斯的琴弦振 响,有一种.晚耳的震颤沁透你的心脾,培育着你胸中的力量,这力量将来会飞跃为世界精神。” ②另可参阅“美国诉奥布赖恩案”(United States v.0’Brien,391 U.S.367,1968)。 ③瑶麓男女嫁娶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但上韦和下韦两个寨子的韦姓,因为不算一家,可以相互通婚;而覃、芦二姓,虽不同姓,却禁止 结婚,这是因为覃、芦二姓曾结拜为兄弟——构拟血亲——的缘故。直到1987年瑶麓乡以立法方式准予覃、芦二姓通婚;1993年才 出现第一例“覃一一芦婚”。见彭兆荣等著:《文化特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167页。 ④按:在普朗克的《拜访希特勒》中,有一段普朗克与希特勒之间关于犹太人的对话:普朗克说:如果没有我的犹太同事哈伯从空气中的 氮获取氨的方法,“一战”一开始德国就会失败。希特勒回答说:我本无意反对犹太人本身,但犹太人都是党人,而党人是我的 敌人。普朗克说:有不同类型的犹太人,有的对人类有价值,有的对人类没有价值,前者属于具有优秀的德国文化的古老家庭,因而必需 区别对待。希特勒回答说:不是这样的。犹太人就是犹太人,所有的犹太人就像吸血鬼一样粘在一起。不管哪里,只要有一个犹太人, 其他各种各样的犹太人就会纷至沓来。犹太人应该自己将自己分类好。既然他们自己不分类,我就用同一方法对待他们。 上对话转 述自约翰・海尔布伦《重评纳粹时期的普朗克》,载《科学文化评论)2008年第6期。另可参阅<德国法西斯国社党的政纲》第(4)条,见 由蝾等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 一2一 为神职人员,从而允许他享有本来只有神职人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才享有的特权。将“非教士” 视为“教士”,从教士方面看,是纳入过程,而从非 教士方面来看,则是分出的过程。 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显然,这里是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犯罪,“视为”非罪,或“按”非罪“对待”,从“非 罪”方面看,是一个纳入,而从“犯罪”方面看,则 是一个分出。 (四)在效果上,“纳”拟制就像是民法上的“添 附”。——古罗马法上有一种添附:“如果把他人 的紫丝缝织在自己的衣服上,尽管紫丝的价值较 贵,仍作为添附之物附属于衣服。”L6J5 ‘缝织紫丝” 的“添附”可谓“纳”拟制最形象的注解了。也就是 说,在法律效果上,一旦一个东西被“缝织”在另一 个东西上,便被视为具有另一个东西一样的属性, 从而获得与另一个东西相同的法律效果。这一效 果不受事实或逻辑的束缚,拟制的血亲(如收养) 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尽管在DNA鉴 定或逻辑推理上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 (五)再以“祭祀座尸”为例来说:《诗经・楚 茨》云:“工祝致告:神具醉止。皇尸载起。鼓钟 送尸,神保聿归。”陈滞解释说:“尸,本是臣。为尸 而象神,则尊之如君父矣。”l2J3 在祭祀中,由“尸” 所充当的祖先神,亲自到场,并与祭祀者进行交流。 尽管“尸”可能是由臣子装扮的,但祭祀者(君主) 还必须把“尸”当作真正的祖先神来对待。《白虎 通》解释这一“好像”最切情理:“祭所以有尸者何 也?鬼神听之无声,视之无形……。故座尸而食 之,毁损其馔,欣然若视之饱,尸醉若神之醉矣。” ] 祭祀中,将“尸”,“视为”祖先神,将“尸”之饱醉, “视为”祖先神之饱醉,这一点是不容揭穿的。 (六)一个结构完整的拟制一般由“本体”、 “拟体”和“拟词”三个要素构成。通常表示为:将 “本体”视为“拟体”或将“本体”按“拟体”对待。 例如:在市民籍拟制中“将异邦人视为罗马市民” 或“将异邦人按罗马市民对待”;在血亲拟制中 “将收养子女视为亲生子女”或“将收养子女按亲 生子女对待”;在教士特惠拟制中“将非教士视为 教士”或“将非教士按教士对待”;在拟制送达中 “将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或“将公告期满按已经送 达对待”。其中的“拟词”——“视为”或“按…… 对待”,即“好像”。显然,在思维上,拟制不是通 过形式逻辑的严密推导来形成秩序,而是通过 “好像”的诗性逻辑来建构秩序的。 (一)拟制的静态的结构——即思维上的“好 像”和效果上的“视为”——都可以转化为一个具 ①汉字“采”,上面一只手,下面是结有果实的植物,表示采摘。 体的动态过程——纳入。在《诗经》“采”字诗 中 ,就提供有许多这一动态过程最生动的画面: 《诗经》中有许多诗,是以“采摘”意象作比兴 的,如:《采菠》之“于以采藐?南涧之滨。”《荇 菜》之“参差荇菜,左右采之。”《采蘩》之“于以采 蘩,于沼于洫。”《采薇》之“采薇采薇,薇亦作止。” 《采绿》之“终朝采绿,不盈一铜。”《采菽》之“采 菽采菽,筐之莒之。”《采苓》之“采苓采苓,首阳之 颠。”《泮水》之“思乐泮水,薄言采茆。”《采芑》之 “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此蕾亩。”《我行》之“我 行其野,言采其蘧。”《小宛》之“中原有菽,庶民采 之。”等等。这些“采”字诗,虽然描述的是野菜的 “采摘”,但比兴的却往往是某种政治法则上的“采 纳”:一方面是采摘“野菜”纳入“筐子”,另一方面 往往是采摘“本体”纳入“拟体”。通过“好像”,政 治法则接通了大自然的“能量来源”。如表: 《诗经》“采”宇诗表 ’ 野菜的采摘 规范上的“采纳” 荇菜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 窈窕淑女,琴瑟友之。 采蘩 于以采蘩,于沼于浊。于以用之?公侯之事。 采藏 于以采藐?南涧之滨。谁其尸之?有齐季女。 采菽 采菽采菽,筐之莒之。君子来朝,何锡予之? 小宛 中原有菽,庶民采之。襄 票季:霎襄鑫耋: (二)以《诗经・采蒴》为例来说: “于以采藏?南涧之滨。于以采藻?于彼行 潦。于以盛之?维筐及莒。于以湘之?维铸及釜。 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 诗义浅白:去哪里采蒴?到那南涧之滨去采。 去哪里采藻?到那流潦之中去采。用什么容器盛 它?用筐莒盛它。放人什么容器烹煮?放入铸釜 中烹煮。在什么地方行礼?在宗室牖下行礼。由 谁来主礼?由庄敬少女主礼。整个诗歌似乎一个 枯燥的索引,旨在告知一项礼仪的步骤和规则。 然而,其中深厚的诗意,却是耐人寻味的——从实 物上的“采”“纳”到_+概念上的“采”“纳”或规范 上的“采”“纳”的“好像性”升华。 《春秋・左传》载有一事:鲁襄公路过郑国,郑 简公不在,就由郑伯有接待,但伯有举止不敬。为 此,鲁国的穆叔发表了一翻评判,就引用了《采蒴》: “敬,民之主也,而弃之,何以承守?……济泽之阿, 行潦之藐藻,置诸宗室,季兰尸之,敬也,敬可弃 乎?” 就是说,以下敬上是做臣民的最基本的规范 性要求,却被郑伯有丢弃了(在招待鲁襄公时举止 不敬)。……《诗经・采蒴》说,水边采摘的菝藻, 放置在宗室牖下,由庄敬少女主礼,这就是敬啊, 敬,怎么可以丢弃呢!显然,这已是将《诗经・采 藐》所包含的规范“敬”,适用于具体事件了。 值得提出的问题是,“敬”也好,“由庄敬少女 一3一 主礼”也罢,这些人为的规范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为什么是“下敬上”,而不是“上敬下”?为什么一 定要由“庄敬少女”主礼而不能是其他什么人呢? 诗歌虽没有给出直接的答案,但每个人都仿佛觉得 这是天经地义的,就像采摘“菠藻”就应该放进“筐 莒”那么自然。人为创造的规范“好像”成了天经 地义的规范。采摘“藐藻”纳入“筐莒”的过程与采 摘“本体”(人定法)纳人“拟体”(自然法)的过程, 具有相似的心理归属感 。无论是在立法上将“公 告期满”纳入“送达”,还是在司法上将“诱惑”纳入 “邀请”,无论是在理论上将“法人”纳入“人”,还是 在实践上将“收养的子女”纳入“亲生子女”,都是 相似的采纳的过程。“于以采藏?南涧之滨。于以 采藻?于彼行潦。于以盛之?维筐及莒。于以湘 之?维铸及釜。”——在这样的反复吟唱中—— “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谁其尸之?有齐季 女。”——规范的合法性不知不觉中渗人人心。 (三)再如《诗经・采菽》中一段: “采菽采菽,筐之莒之。君子来朝,何锡予之。 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无予之,玄衮及黼。” “采豆苗啊采豆苗啊,用筐用莒来盛它。”这 本是一副生动的田野采摘图画,但在本诗中又成 为一个政治规范的自然法基础。各路诸侯前来朝 见,作为国君拿什么赐给他们呢?就赐给他们 “路车乘马”、“玄衮及黼”吧,其中包含着的君臣 关系法则是不言而喻的。《白虎通・巧黜》解释 说:“九锡,皆随其德可行而赐,能安民者赐车马, 能富民者赐衣服。以其进退有节,行步有度,赐之 车马,以代其步。言成文章,行成法则,赐之衣服, 以表其德。”【1。。在“采菽采菽,筐之莒之”的“意 象”中,赐车赐马、赐衮赐黼的政治法则建立起来 了;同时,在“采菽采菽,筐之莒之”的“好像”中, 天下诸侯也尽入国君“毂”中了 。 (四)再如《诗经・小宛》中一段: “中原有菽,庶民采之。螟蛉有子,蜾赢负 之。教诲尔子,式觳似之。” 菽也叫藿,指豆叶;蜾赢也叫蒲卢,指细腰蜂。 “中原有豆苗,百姓采摘”,这是一个意象,“螟蛉生 下孩子,细腰蜂背去抚养”,这是另—个意象。两个 自然意象构成下面一个人为法则的心理基础。郑 笺日:“藿生中原,非有主也,以喻王位无常家也,勤 于德者则得之。蒲卢取桑虫之子负持而去,煦妪养 之,以成其子,喻有万民不能治,则能治者将得 之。”[hi这是对血亲政治原则的突破,“皇天无亲, 以上三例生动的采摘画面,均构成了相应 “本体”的“拟体”。 四 惟德是辅”的统治原则在“中原有菽,庶民采之;螟 蛉有子,蜾赢负之”的“好像”中建立起来。 (一)拟制的“诗性”,最直接地体现在“拟 词”上,就像比喻的“好像性”,最直接地体现在 “喻词”上一样。 (二)清王明德《读律佩勰》言:律有八字(“以”、 “准”、“皆”、“各”、“其”、“及”、“即”、“若”),谓之 “律母”。其八字之义,大都可以作“拟词”。 如“以”字,王明德解释说:“以者,非真犯也, 而情与真犯同,一如真犯之罪罪之,故日以。”他 举例说:“如私借钱粮条内,凡监临、主守,将官钱 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虽立有文字,并计 赃,以监守自盗论。夫立有文字借用,及转借与 人,非盗也。乃私自为之,则渐不可长矣。盖监守 之人,易于专擅,非重其法,无以示警,故罪非其 罪,而以其罪罪之。”【I 其中“以监守自盗论”,在 今天看来,就是一个拟制。就像《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2条第(四)款规定的:“为练习开车、游乐 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 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将“为练习开车、游 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汽车并丢失”的行为“以盗窃 汽车定罪处罚”,是一个拟制。 再如“其”字,王明德解释说:“……亦有事非本 律而欲附于本条之下,则亦用其字以附人者。如职 制律内,大臣专擅选官条后内云,其见任在朝, 面谕差遣,及该除,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 叙。此条与大臣专擅选官何与,而欲附人本条之下? 则亦用其字以收束之o-[12111将托故不上任附在 “大臣专擅选官”条内论处,在今天看来,就是一个拟 制。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 定的:“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 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188条规定的却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这里将“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徇私舞弊、包庇纵 容违法行为的”犯罪行为比照“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罪”论处,就是—个拟制。 (三)当代我国法律法规中最多见的“拟词”, 是“视为”①: ①毛诗序:“《采蒴》,大夫妻能循法度也。”王先谦案1“《射义》言:‘采蒴,乐循法也。’彼言射礼乐章,卿大夫以《采菠》为节。是取以循法为节 之义……”见[清]王先谦撰:<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7页。按:将箭射在靶上,与将“蒴藻”投入“筐莒”,具有相似的心理 归属感。 ②据唐史记载,(唐)太宗在洛,登端门,见新进士缀行而出。喜日:“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 ——4——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 “视为”他们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El起满一年 这里的“视为”,就是一个“拟词”。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类似的拟制条款还出现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洁地 文本中。参见拟词“视为”表: 表述就是,劳资双方一年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拟词“视为”表 拟词 例如 再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 月1日)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释》(2000年12月13 Et)第54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 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4月1日)第16条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17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 日)第2条第四款、第4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10月27日)第72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1月15日)第7条;《河 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1 Et)第24条;《甘肃 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08年12月1日)第21条等。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L.IA/ 一 薹茎 一蒸 喜 嚣 二二:: . : 二u『=_… 1月1日)第8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7月1日)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第42条;《中国国际经 实施细 ̄)(2oo8年1月1日)第53条规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日)第34条;《商标评审 视为 定:“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申 规则》(2005年9月26日)第l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 撤回 请人应当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的通知, 护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1日)第1O、34、35、39、52条;《中华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审查费。期满未缴 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年1O月1日)第35、36、37条;《农村土地承 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 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10年1月1日)第31条等。 ①然而,在我国法律法规文本中也有些“视为”条款却不是拟制。例如,《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 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里的“视为”就不是拟制。 一5一 拟词 例如 再如 一~ ’ “一’ ~ 。 日)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 量薹罴 壤香 藏黧 瑟 篓羹 妻妻差 彗 喜 举 表中的“视为同意”、“视为承认”,属于对主 纳入了“相同”这一“筐莒”之中。 观状态的拟制;“视为放弃”、“视为撤回”属于对 客观行为的拟制;而“视为送达”、“视为原产于”, 参考文献: 则属于对事实状态的拟制。在这些拟制中,事实 [1][法]雅克・马利坦.艺术与诗中的创造性直觉[M]. 上的虚构和逻辑上的变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又是 刘有元、罗选民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15. 心照不宣的,就像虚构的美,是不必揭穿的。当 [2][元]陈滞撰礼记集说[M].南京:凤凰出版集团,0210:285. 然,在法的诗性中,我们也许没能体会到像音乐、 [3]张定浩.草虫[N].文汇报,2011—1—25. 绘画、诗歌那样的美;但我们却一定感受得到毫不 [4][德]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 社,1985:183. 逊色的另一种美,即正义之“美”。正义的“美”, [5]王维达.欧洲联盟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同样是不必被逻辑或事实加以揭穿的。 2008:107. (四)关于“视为”的“好像”性,《最高人民法 [6][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 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 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57.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关于 [7]马蹄疾等.鲁迅杂文选(第4卷之《“抄靶子”》)[M]. [相同的商标]的规定,也许可以作为一个“巧 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7:161. 妙”注解:“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 [8][清]陈立撰.白虎通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4: 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 580.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 [9][清]洪亮吉撰春秋左传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7. 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我们知道,罗马法谚 [10][清]王先谦撰.诗三家义集疏[M].北京:中华书局, 1987.又参见[清]陈立撰.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 云:“类似并非同一”(Nullum simile est idem)。 局,1994. “视为”显然不等于“完全相同”,而只是“在视觉 [11][清]王先谦撰.诗三家义集疏[M].北京:中华书局, 上基本无差别”而已——即“好像”。也就是说, 1987:693—694. 在上述“两高”的解释里,不仅逻辑上周延的“相 [12][清]王明德撰.读律佩艏[M].北京:法律出版社, 同”等于“相同”,而且逻辑上不周延的“视觉上基 2001:4.又参见[清]吴坛著.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本无差别”也等于“相同”。这后一种“等于”,就 [M].马建石、扬育棠校注,北京:中国大学出版 是“纳”,在行为上,同样是“把他人的紫丝缝织在 社,1992. 自己的衣服上……”;在思维上,同样是一首“采” 字诗——即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这一“菠藻”, [责任编辑: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