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伴随着近代中国濒临民族危机和西方法治文明的巨大冲击,中国传统法治观开启了现代化重构之路,通过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治观融合发展、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的现实路径,最终形成社会主义法
治观念的理论内核。中国传统法治观流变印证了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是在社会实践进程中
形成的多种文明因素的有效聚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产物,必将对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关键词:中国传统法治观;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D0I : 10. 15938/j. cnki. iper. 2019. 04. 008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9749(2019)04 - 0044 - 04中国传统法治观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历史进程
中法治理念的理性集合,在其现代化转型进程中,
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因此中国
古代社会长期以来都鲜明地体现出以“礼”为内涵, 以“法”为外貌;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的鲜 明特点[1]。中国党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通过传承传统法治观
念的合理因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实现了中国传统法治观念
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二,强调平争止诉,以和为贵。传统和谐观 念突出表现为“保合太和”,这种对和谐的价值追求
也充分显现在传统法治观之中,成为统治阶级长期 秉持的社会治理目标。儒家礼教指出法律审判最 终目标是息争止讼、平争止诉,体现了尽量避免诉 诸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思想观念,这与统治阶级的
一、中国传统法治观的基本特点中国传统法治观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在
法与礼的对峙与雕模中发展变迁,因其建立在 统治、小农经济、儒家文化、宗法社会等基础之上,
现实政治诉求也是契合的。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
也注重“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种把伦理道德作
为绝对价值尺度的观念,决定了传统法治观的伦理
因而显现出四个基本特点:第一,强调礼法并重,崇尚礼治。“礼”是中国 传统价值观的核心,中国传统社会“法”的产生就是
性质,民众普遍对法治具有天然的规避心态。第三,强调个人修为,讲求自律。中国传统价
值观更多注重伦理关系立场而非个人本位立场,因
为了维护阶级社会尊卑有别的“礼”,礼治规则更成
为法治的指导思想。作为法治指导思想的“礼”已
而对个人修为的要求更为详细具体,传统法治观就 积极倡导社会个体治世观念的积极构建,强调“大
不再局限于先秦儒家所强调的人人修为的伦理道
德,通过把柔性的伦理道德和刚性的法治原则融为 一体,建立一个新的有机的社会协调系统,强调“礼
收稿日期:2018 -09 -08臣果能精白乃丿卜,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
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同时,中国伦理也尤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媒体时代非理性表达的引导机制创新研究\"(16CKS043)作者简介:翟子夜(1985—),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宣传部意识形态处主任科员,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博士研究生。第4期翟子夜: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流变及重构45强调义务感,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对个体礼法 只能在法律预设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这种公权力
修为的要求更易与文人士大夫情怀高度契合,“知 行合一”的君子界定、“懂礼法、守道法、行宗规”的 君子品行更是融入国人血脉。第四,强调阶级属性,维护尊卑。中国传统
不得随意干涉。这种契约关系极大冲击了宗法关
系和宗法意识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伦理关系型”
社会。正如梁启超谈到:“国家如一公司,朝廷则公 司之事务所……朝廷由正式成立者,则朝廷为国家 之代表,爱朝廷即所以爱国家也。朝廷不以正式而 成立者,则朝廷为国家之蠡贼,正朝廷乃所以爱国 家也”⑵,可见国人已深刻认识到契约精神在维系
“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阶级社会的尊
卑有别,因而具有浓重阶级色彩,本质上强调的是
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之间的不平等性。所谓“权 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主权威是高 合法政治权威方面的重要作用。于法律权威的,君主的言论即是王法,甚至法家韩 非子提出君主集权思想,强调“能独断者,故可
以为天下王”,认为人臣者应把“忠君”作为人生的 至高信条,君主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内圣外 王”的传统价值观导致了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等中
国传统价值观念根深蒂固。虽然中国法治在几千年历史实践中积累了极
为宝贵的理论资源和伦理价值,但近现代以来,传
统法治观的弊端已经暴露得越发明显,突出表现为 统治阶级治理社会、民众的技术性的一面不断强
化,但法的“真精神”却被长期遮蔽,法律的崇高地 位和相对性被长期忽视。二、西方法治文明对中国传统法治观的
冲击影响鸦片战争以后,由于以先进生产方式为强大后 盾的西方文明强烈冲击,很多国人首先选择西方文
明来指导社会变革,维新变法等一系列国家层面主 导的改革运动中出现了学习西方法治思想的呼声
与实践,中国传统法治观开始与西方法治精神不断 交流、冲突与融合,这无疑加快了中国传统法治观
的转变进程。突出表现为:理性精神的冲击。理性精神是西方法治文化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西方文化而言,法治不仅 意味着规范制度,意味着治国之道,更意味着具有 根本性意义的社会价值体系,而理性主义在西方法
治文化中的确立,对个人理性的强调,使得民众普 遍构建了对法律的信仰。正如霍布斯认为“自然法
乃是理性所发现的箴言”,洛克则明确宣称“理性即
自然法”,西方法治观念对理性的推崇,极大冲击了 中国传统法治观所体现的社会理性,极大冲击了中
国传统法治观运用理性进行权衡时依据的标准。契约关系的冲击。契约关系以个体为本位,从
私法领域确保市民社会商品交易的公正进行,而从 公法领域则显现为法律由社会成员协商制定,
个体本位观念的冲击。西方法治观念认为法
律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外,关键是保护私利和利 益,把自由价值放置于法治观念核心地位,是西方
法治观念的价值定位和价值诉求。这种推进人回 归人本位的觉醒,使中国传统法治观念开始由“国
家本位”向“个体本位”转变,正如严复指出:“是故 富强者,不外利民之政也,而必自民之能自利始;能
自利自能自由始能总自由能自治始”⑶,表明国人开
始注重法治下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自 由表达的人格等存在。“法律至上”思想的冲击。西方法治观念强调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的神圣性、权威性已经 成为西方法治文化的重要部分,并已在制度上确保
“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及一切国家权利机关置
于法律之下,一切国家职权行为都被法律所制约) 这极大冲击了中国传统法治观“视法为器”的法律 工具论,维新变法、洋务运动等开始试图通过制度
变革,倒逼统治者或执法者正视法治的权威,切实
关注法的“真精神”。尽管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西方很多法治文明
力地 了中 传 法治观的 化转型,于中 传 法治观和 方法治观念生 于
有本质区别的文化土壤,二者缺乏高度理论耦合性 和价值 一性,
方法治文
和中 传价值观念、 中 实
, 实 生活中的“法”与纸面上的“法”严重割裂。三、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法治观 转化当中国传统法治观在转型中充满无序、盲从境 遇时,马克思主义进入国人视野,马克思主义建立
在实践基础上的批判精神,以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 为根本价值目标的理想主义精神,以实现主义 社会制度为目标奋斗的精神,都为当时国人提
供一个反思历史、反思现实、反思发展和反思自我
46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9 年的价值尺度,直接契合国人救亡图存的心态和立 会”的必经阶段,也必须要维律的权威性,不允 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的特权。马克思主义关于法 的阶级性和权威性表述,扯下传统法治观“刑不上
场,也使得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传统法治观开 始根本意义上的现代化转型,突出表现为四点:第一,唯物主义理论对传统法治观本质属性的
大夫”的统治阶级法律特权的真实面具,有力推动 传统法治观念的现代化转型。改变。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
等基本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第四, 权思想 传 法治观价值定 和义基础之上的。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认为,“在社 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
价值诉求的改变。在国家的观念上,马克思坚决批
判了黑格尔将国家等同于的观点,认为国家实 际上是人民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只是代表国家 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 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变成了法 律”⑷。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论述了法是人类社会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以社会生活经济物
质条件为基础,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法的根本性
质,资产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其法的资产阶级 意志。对于基于唯物主义的法治观念剖析,剔除了 传统法治观唯心主义基础论调,这种与时俱进的历
史发展视野彻底改变了固步自封的传统法治观念。第二,自由思想和权利思想对传统法治观价值
取向的改变。自由、权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两 个重要的概念,法律并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而是
作为一种普遍认可的、明确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个体自由的空间。只有先建立 一个“法权社会”,人类未来才有可能发展为“自由 社会”。马克思还从财产所有权、等方面阐述 了权利的思想,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割裂的对应 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⑸,法治权利的赋予必须伴随着社会义务的行 使。马克思关于自由、权利等思想的论述,改变了 传统法治观显现出来的权力和义务相对脱节、自由
和法治背道而驰的特质,使法的光芒从统治阶层转 移到个体的自由、权利的享有。同时马克思主义关
于实现自由平等具有条件性、时限性、区间性等方 面的论述,也为传统法治观重构提供了日臻完善的 标准。第三,法的阶级性和权威性阐述对传统法治观
现实意义的改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起源于私有
制的产生,是统治阶级为便于统治而逐渐制定形成 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因此“法”一定带有鲜明
的阶级属性,对于平等的追求源于对现实社会中不 平等⑷,这种属性使通过遵守同一个法律条文来达 成所谓的公平是不可能的,只有最终消灭阶级才能
真正实现公平。同时,“法权社会”作为“自由社 权力的官方机构。马克思主义强调要真正实现人
民主权,人民必须牢牢掌握国家制度建设的权力和 国家立法的权力,要真正实现人民行使国家主权,
必须彻底推翻资本主义等级代表制度,成立人民代 表机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思想的论述,彻
底了传统法治观的价值定位和价值诉求,改变 了传统法治观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人治”思想。 把人民利益置于核心地位,把大多数人民的意志上
升为国家的意志,并以此消灭国家市民社会二重化 矛盾,为向全社会真正的民主提供过渡条件,成为 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价值诉求。总之,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国人不断按 照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改造传统法治观,用马克思主
权力观改 封建 传 , 法来认识分析法律现象,用法治模式改造传统法治观中 的人治模式。中国传统法治观与正在转型的中国 现实社会逐渐契合,不断推进中国传统法治观的
重构。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创新 发展中国传统法治观在马克思主义指引下,吸收西 方法治文
, 了 化转型的理论 ,但要从现代化的阻滞力转变为内在驱动力,还必须 在实践进程中经历根本性的变革。在中国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实践进程中,
法治观念的历史变迁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来考察。 建国之前,由于政局混乱,缺乏社会基础,此时法治
观的理想化、实 性特 多契合的是革 要, 尽管未能在政治上真正确立“法治”,但中国
党对不合理的传统法治观念元素的剔除,对维护社 会秩序的呼吁,在区内建立新的法治体系,都
是在逐步 和形 中 特 的 法治观。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尽管受导向影
响,走过很长一段弯路,但中国党领导强化社
第4期翟子夜: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流变及重构47会主义改革事业,不断创新发展法治观念,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基本婚姻土地制度等建立也表明社会
有效补充,积极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充分体现了法
治观念的全局性与整体性,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同和
主义法制已开始构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启法 自觉遵守、民众与的普遍关注,社会治理机制
的法治化进程,都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内涵,
治建设新征程,明确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党的十
五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实现现代
并在更广阔领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时代快速变 迁与中国社会迅速转型依赖以法治建设重构社会
秩序,这种现实需求构成了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
化重要目标,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 并于1999年正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党
的十确定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并将法 动力。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富于人文关怀
治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一级。党的十
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
行具体部署。党的十九大又将“坚持全面依法治
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基
本方略之一。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程中,中国传
统法治观实现了多元法治观念的聚合,法治价值观 念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逐渐走向 成熟,突出表现为:第一,坚持以“法”为中心,凝结形成社会主义
法治的基本精神。在马克思主义指引下,社会主义 法治观强调“法”由人民而立,以体现人民共同意 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本质 要求,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在此基础
上,法治的法律价值与国家的价值有机结合,夯实
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最重要的理论根基。在此基
础上,在国家政治层面,工具主义的法制观逐渐转 向价值主义的法治观,民主与法治成为相辅相成的
主流意识形态共同体,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还是包含知情权、表达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内的普通民众政治权利实现 机制的积极构建,都坚决秉持法治精神,遵循合法
化途径,依法治国不仅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并
被纳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成为政治文明的优 选途径与重要内涵,成为民主国家政治建设发展的
基本战略和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方式。第二,坚持以社会为基础,牢固树立法治实践
依靠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自觉意识协同作用的观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社会层面强调法治观念,
指明实现社会法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更需要社 会基础和民众基础,更应该强调法治观念的非正规
化与常态化。因而一方面社会各类行规、章程、民
、
发 法治化作 ,
法律的 的权利观、良法观和权力观。在马克思主义指导
下,以人为本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一方
面,
法治 法治的工 价值 目 的价值机结合,不仅强调法治的实用性和表层的功效性,
更强调深层次对个人的尊重,强调促进人的自由全
面发展这一根本目的指向。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强 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位,以作为社会主义法 治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努力消除法治观工具性
的一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负面影响。另一方 面,社会主义法治也继承了中国传统法治理念对个
体修为的注重,强调应将法治作为社会自我治理机 制的核心要素,每一个个体应充分尊重并遵循法治 规定,逐步提高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进而不断提 升全社会法治发达程度。可见,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流变与重构是历史发
展的必然产物,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多种文
明因素的有效聚合。在法治观念的历史流变过程
中,也应该明确,尽管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 长远”的重要作用,但也具有机械性、滞后性和单一
性的缺点,因而并不是最佳的国家治理方式,只是
现阶段国家治理能够找到的最理想的治理方式之
一,构建成熟法治观更需要让法治合理嵌入德治, 法治与德治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才是合理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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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16.[6] 王昱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论析[J] •思想政治教育
研究,2018(6) :44.[责任编辑:张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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