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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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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票据质押

票据也是恶意作为质押的条件之⼀的,由出票⼈签发的承诺⾃⼰或委托他⼈于到期⽇⽆条件按票载的⾦额付款的有价证券。那么,具体应当如何进⾏质押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怎样进⾏票据质押

(⼀)质押的票据形式要件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设定质押的票据⾸先必须是有效票据,质权⼈应当对票据的形式要件尽其必要的审查义务,即票据上的票据当事⼈的签章是否齐全;已经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其背书是否连续;对明知出质⼈是基于使⽤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法⼿段⽽取得票据的,则不应再接受出质⼈设定质押等;否则即属于因恶意或者重⼤过失⽽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然也就不能享有票据质权。

(⼆)出质⼈持有票据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与⾏使,必须持有票据为前提。这是由票据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所决定的。因此,票据设质时,出质⼈必须持有票据⽅能为票据设质。否则⽆论何种原因,均不能设定票据质权,票据质权必须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与基础,缺少此前提,也就使票据质押成为不可能。这⼀要件同时还要求出质⼈是票据上有处分权的⼈,如果持票⼈并⾮票据权利⼈,则不能以票据设定质押。

(三)签订质押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条第1款规定,出质⼈和质权⼈应当以书⾯形式订⽴质押合同。因此票据质押应当由出质⼈与质权⼈以书⾯的形式订⽴质押合同。⾄于质押合同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可以由当事⼈选择。另外,由于票据质押的特殊性,当事⼈虽然没有签订书⾯的质押合同,但是出质⼈在票据上为质押背书的,也可以推定出质⼈与质权⼈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成⽴。

(四)出质⼈向质权⼈交付票据什么是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是债权质押,质押合同的⽣效应当以债权凭证交付为标志。同时票据也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虽然在签订票据质押合同时,出质⼈可能并没有转让票据权利给出质⼈的意思,但是当出质⼈到期未能履⾏债务或者票据先于债权履⾏期届满时,质权⼈必须⾏使票据权利以使⾃⼰获得清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不使出质⼈受到损失,票据质权的最终实现必须以质权⼈⾏使票据权利为必要,⽽质权⼈要⾏使票据权利,则需以其对设质票据的占有为前提,所以出质⼈与质权⼈签订票据质押合同后,还需要向质权⼈交付票据。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票据质押的⼀些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票据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等其他情况。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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