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边经常会出现各种的劳动争议,那么下⾯由店铺⼩编具体给介绍9类劳动争议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新9个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及核⼼观点
⼀、⽤⼈单位签订合同时采⽤交替变换⽤⼈单位名称等⼿段迫使劳动者“⼯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
⼯作年限(俗称“⼯龄”)作为计算解除(终⽌)劳动合同补偿⾦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单位为防⽌劳动者原⼯作年限计⼊新⼯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单位名称等⼿段迫使劳动者“⼯作年限清零”,⽽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因劳动者原因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需⽀付⼆倍⼯资差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上述规定是为防⽌⽤⼈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设⽴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劳动合同,则⽤⼈单位⽆需⽀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倍⼯资差额。
三、⽤⼈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实践中,很多中⼩企业基本未设⽴职⼯代表机构或⼯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法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经过职⼯讨论的要求。对于在2008年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及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或者告知的,⽤⼈单位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但2008年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原则上⽤⼈单位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
四、劳动者主张权益应注意时效。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资等劳动报酬。⽤⼈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付的⼆倍⼯资中的超出⼀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年内主张权利。
五、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予以了倾斜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劳动关系。上述规定⼀⽅⾯对劳动者遵纪守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为企业⼀⽅加强⼈事管理、依法⾏使⽤⼯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劳动者在⽀付违约⾦后仍需继续履⾏竞业义务。
竞业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的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协议且劳动者⾃离职后按⽉领取了竞业补偿⾦,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补偿⾦、⽀付竞业违约⾦并在竞业期限内继续履⾏竞业义务的法律责任。
七、⽤⼈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应承担相关医疗费⽤。
劳动者因第三⼈侵权⽽产⽣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负担,第三⼈不⽀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于劳动者要求⽤⼈单位先⾏⽀付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的请求,⼈民应予⽀持。
⼋、职⼯在新单位⼯作不满⼀年也可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连续⼯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累计⼯龄分别计算。职⼯在同⼀或不同⽤⼈单位⼯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规或规定视同⼯作期间,应当为累计⼯作时间。因此,职⼯只要⾃⼯作时起累计连续⼯作已经满12个⽉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需再满⾜在新⽤⼈单位连续⼯作满⼀年的条件。
九、⽆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要受处罚。
当事⼈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当事⼈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为严重违背诚实信⽤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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