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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管理制度

来源:钮旅网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提高疗效及降低医药费用。 2.目标

通过制度的实施,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3.适用范围

本院临床科室及药学相关人员。 4.名词定义

糖皮质激素为肾上腺皮质激素的一种,是临床最为常用的类固醇激素。 5. 内容

5.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由医务、药学、临床科室、护理、质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工作组,共同管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医务、药学等部门负责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日常管理工作。 5.2 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5.2.1治疗适应证掌握是否准确;

5.2.2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 5.3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方案

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5.3.1品种选择: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

5.3.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5.3.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5.3.3.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

5.3.3.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

5.3.3.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5.3.3.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

5.3.3.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5.3.3.6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

5.4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质激素。

5.5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

5.6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

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

5.6.1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

5.6.2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

5.7 糖皮质激素在特殊人群中的应用 5.7.1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更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

发育的影响。

5.7.2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孕妇慎用。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5.7.3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5.8 监督管理

5.8.1严格没有明确适应证使用,不能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5.8.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5.8.3长程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随访和剂量调整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临床用药5天以上需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除小剂量激素替代疗法)。

5.3.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5.3.5质控处将联合临床药学定期对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其合理性,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6.参考文件

6.1卫生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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