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经院发[2008]61号 签发人:肖有水
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
(暂 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学院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6]169号)和《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精神,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概念和结算方式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本单位在职的正式职工(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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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学院财务处与教职工之间的结算方式。是财务处将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现金消费的资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发卡银行划入职工公务卡的方式。
二、公务卡消费使用的范围
公务卡可用于公务活动的刷卡透支消费,接收学院财务处划转职工垫付现金的公务消费报销资金。
使用范围包括可以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原来使用现金结算和转账支付的小额公务支出,比如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零星支出。
职工原则上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尽量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
三、公务卡办理和使用中的有关规定 1、学院财务处为在职教职工办理公务卡。
2、教职工可以按照银行规定用公务卡提取预存的现金,但不得透支现金。因透支现金而发生的手续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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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等费用,均由职工本人承担。
3、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4、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学院确定的公务卡透支额度为1万-3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财务处的证明,临时性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刷卡消费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免息期从刷卡消费日起,至次月25日止,持卡消费的教职工应于实际消费后的次月25日前归还透支款项。未按时归还,将会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收取透支期间利息。
6、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职工个人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通知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卡的成本费由职工本人负担。
7、职工公务卡的信用将列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考核个人银行信用的重要内容。
四、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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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使用公务卡,在具备刷卡结算的商家购买商品和服务,并取得,通过POS机刷卡,将透支消费信息传致发卡银行。
2、职工在办理购买商品和服务后,应及时将和POS交易凭条一并收集,作为向学院申请报销的原始凭据。按照学院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和报销。
3、财务处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凭证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消费信息,由财务人员在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之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查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编制“还款明细表”,并自动生成“还款汇总表”,网上提交发卡行,将教职工报销的款项划转起本人的公务卡中。
4、财务人员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办理报销还款。报销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将资金划入发卡银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开出银行转帐支票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将资金划入发卡银行。同时,财务人员将加盖单位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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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纸质“还款汇总表”,提交给发卡银行。
5、发卡银行在收到学院划拨资金和“还款明细表”信息的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同时将划款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收款职工。
6、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银行将与学院财务处联系核实,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重新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
7、财务处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五、现金垫款消费和借款
不能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和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职工可先行垫付现金。职工垫付现金消费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一般情况下学院不允许职工借用备用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备用金的,必须提前两天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避免因网络等因素影响资金及时到达个人账户)。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财务管理规定 1、某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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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处、教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2、职工在财务处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因公借款或刷卡消费及刷卡消费的时间,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3、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前五个工作日以上到学院财务处报销。
4、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仍然执行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的基本流程。
5、在具备POS机刷卡结算的环境中,未刷卡消费的公务支出不予报销。
6、每周星期二、三、五为集中报账日。
7、单位职工使用公务卡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尚未经过审批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只有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后,才被确认为公务消费行为并报销费用。
8、职工使用公务卡应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报销还款,如因报账不及时,超过了还款日期而产生的罚息,由职工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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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稿费和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劳务费、会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现金支付项目。 八、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2月29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 公务卡结算 实施办法
主 送:各系(部),各部门
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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