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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来源:钮旅网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实力,提高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的延续性,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简称\"校发展项目\")。

第二条 学校科技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检查等有关事项;学校财务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拨付、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校发展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类:

1、学校统筹的科研计划项目间接经费中扣除绩效支出、管理费后的部分(简称“扣管后间接经费”);

2、学校统筹的《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简称“结余经费”)。

第四条 \"校发展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上年度有被学校统筹的“扣管后间接经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上年度有被学校统筹的“结余经费”。

第五条 每人每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项\"校发展项目\"。

第六条申请者须于每年年初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交至科技处,申请书书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七条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公布“校发展项目”年度立项项目清单。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

第 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内的研究成果须标注由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资助。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科技处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校发展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校发展项目”的申请书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校发展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发展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书预算科目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采购

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水、电、气等燃料动力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20%。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1. 管理费:学校统一按5%收取,用于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各类管理支出。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特别支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十四条 “校发展项目”的科研经费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由学校统筹。

第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结项与验收

第十七条“校发展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总结表》,并将最终成果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提交至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项

目进行结题验收并评议。

第十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将项目负责人申请竞争性项目。

第二十条“校发展项目”三年研究到期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的25%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剩余部分等同于《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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