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庆
审 判 员 牛再田
审 判 员 罗*莉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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