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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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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乙方应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证明文件均应在有效期内。

  10.2 除不可抗力、本合同第约定的违约解除情形外,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均同意的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0.3 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10.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诉讼解决。

  10.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末尾载明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3日后视为对方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微信等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对方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收到时即视为送达。如双方变更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文件,一经发出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提起诉讼的,该地址也可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0.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数据电文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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